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發改高技〔2014〕2545號印發《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決策、建設管理、運行管理、附則5章29條,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

關於印發實施《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4〕2545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裝備部、總後勤部: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為落實《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國發〔2013〕8號),加強和完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4年11月5日

管理辦法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更大程度地發揮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科學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創新驅動發展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 年)》、《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以下簡稱“設施”),是指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發現自然規律、實現科技變革的能力,由國家統籌布局,依託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大型複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是長期為高水平研究活動提供服務、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的國家公共設施。

第三條 設施建設管理堅持“科學決策、明確權責、協同管理、開放共享”的原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設施建設管理的牽頭部門,與財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學基金委等部門各司其職,負責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退役,以及依託設施開展的科研工作。

國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中央管理企業等是設施建設管理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或本企業所屬單位設施項目的申報、協調等工作,制定設施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細則,協調落實設施建設和運行所需條件。

第四條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可作為設施建設管理的依託單位,負責設施項目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任務,落實相應的保障條件。

第五條 設施建設和運行全過程的資金籌措堅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則,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等有關部門編制設施建設規劃,報國務院審批,並根據形勢發展適時對規劃內容進行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設施建設規劃,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組織設施建設項目的審理。設施主要由國家投資建設,地方政府、主管單位、依託單位應提供配套經費支持。

第七條 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前期工作深度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投資規模較小、國家投資比例較低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審批遵循競爭擇優、集中建設的原則,體現設施的科研和工程雙重屬性,鼓勵原始創新,注重自主設計研製與國際合作相結合,強化用戶參與機制和開放共享機制。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一)主管單位依據設施建設規劃明確的項目建設重點,根據預先研究基礎、用戶需求、技術與方案成熟程度等情況,整合優勢力量,組建最優團隊,提出擬承擔的建設項目及依託單位;

(二)依託單位應委託項目所屬領域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建議書應對設施建設的必要性、科學目標、用戶需求、投資匡算、開放共享措施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三)涉及多個依託單位申報同一個項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通過專家評審等程式,擇優確定設施建設依託單位和建設方案;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批覆項目建議書。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一)依託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開展可行性研究,並委託項目所屬領域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要求,對實現科學目標的可行性、項目建設方案的合理性、開放共享的條件和機制、土地落實情況、驗收指標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部門的意見或批覆;建設資金在總額控制的基礎上可適當提升預備費率計提標準;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一)依託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手續等,並委託項目所屬領域的甲級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報告和投資概算,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初步設計報告應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要求,細化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模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概算,審批或委託主管單位審批初步設計方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依託單位應按照批覆要求,編制開工報告。開工報告原則上由主管單位審批,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二條 依託單位依據批覆的投資概算,根據工程進度,經主管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建設資金計畫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下達投資計畫,做好與預算管理的銜接。財政部根據投資計畫下達建設資金預算。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依託單位須從以下方面認真履行建設職責,保證建設進度和質量。

(一)成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並明確項目建設總負責人,協調和推進項目建設工作;建設管理機構的成立、項目總負責人的任命或調整應報主管單位批准;

(二)建立健全符合設施建設特點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和激勵辦法,組建並穩定一支專職的研製、工程、管理人員隊伍;

(三)制定項目建設技術方案,組織並完成設施建設必需的各項研究實驗、技術攻關和設備研製工作,確保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銜接;

(四)加強建設項目的質量、資金、進度、風險、變更、安全、採購等方面的契約、檔案、信息等管理,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主管單位應制定和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機構,協商和解決建設中的重大事項。主管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上一年度的設施建設進展,設施建設進展情況是制定後續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設施建設進展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按程式進行調整:

(一)設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目標和任務,投資概算不發生變化,僅部分建設內容發生一般性調整的,依託單位應提出初步設計調整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批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投資概算發生變化,且調整幅度在總概算百分之十以內的,依託單位應提交調整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核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或委託主管單位核定。調整幅度超過百分之十的,依託單位應提交概算調整報告,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依據審計結論和具體情況,調整或委託主管單位調整概算;

(三)設施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驗收指標等,依託單位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和調整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 設施驗收包括部門驗收和國家驗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依託單位應在達到驗收條件後及時向主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性能、財務、資產、建安、檔案等部分;

(二)主管單位負責組織部門驗收工作,形成部門驗收報告後,提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國家驗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國家驗收工作,並形成驗收結論;驗收通過的設施方可按程式轉入運行階段,並採取適當的組織形式保障設施運行。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依託單位負責設施的運行管理,並確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有效銜接。依託單位應成立運行管理機構,並明確總負責人;應設立設施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委員中依託單位以外的專家應不低於二分之一。

運行管理機構的成立、總負責人的任命或調整、設施科技委員會和用戶委員會的設立應報主管單位批准。

第十九條 設施運行經費主要來源於財政資金,以及主管單位、依託單位提供的必要的經費支持。設施運行經費的安排應結合設施運行和開放共享情況等,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從以下方面做好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設施安全、高效運行。

(一)參照國內外同類設施的運行標準,建立以設施運行能力和效率為核心的運行維護規章制度;

(二)建立符合設施運行需要的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制度以及差別化的考核機制和激勵機制,組建並穩定一支專職的運行維護、科學研究和運行管理隊伍,促進開放共享;並報主管單位批准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設施的日常維修改造事項原則上由主管單位統籌安排;用戶在已建成運行的設施上投資建設新的實驗裝置,原則上應經設施主管單位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主管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從以下方面做好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向其他單位開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積極承擔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任務;

(二)參照國內外同類設施的開放共享標準,建立公開、公平、開放的設施使用申請管理制度,定期召開用戶年會;建立用戶意見反饋機制,做好用戶服務、滿足用戶需求;

(三)向社會發布設施技術指標、運行計畫等信息,並為用戶提供技術支持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四)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科學數據共享;

(五)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六)承擔青少年和社會公眾科普等社會責任,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時間不少於十天。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將依託設施開展的重大科學研究工作納入重要支持方向。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自然科學基金中對依託設施開展的科學研究進行支持。

設施主管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統籌利用現有科技資源加大對依託設施開展重大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

鼓勵依託單位和有條件的企業支持依託設施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主管單位要做好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發現和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每年2月底前應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運行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委託第三方適時對設施的科研支撐能力、科技發展潛力、開放共享和運行績效進行階段評估。

年度運行報告和階段評估結果是配置設施運行資源、升級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參考,評估程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設施因科學壽命終結或其它原因確需終止運行的,由依託單位提出退役方案,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項目所屬領域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諮詢論證,並根據論證意見進行批覆。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在批覆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設施主管單位和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工作。對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

2.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3.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提綱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

摘 要

目 錄

術 語

一、項目基本信息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單位概況

(三)項目概況

(四)編制依據

二、 項目意義和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概念

(二)項目建設意義

(三)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

(四)需求分析

三、建設方案

(一)建設目標

(二)總體科學技術方案和指標

(三)系統構成及建設內容

(四)建設選址及配套條件

(五)建設周期及進度

(六)資源利用與節約

(七)環境和生態影響

四、初步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一)投資估算編制依據

(二)初步投資估算

(三)資金籌措及使用計畫

五、科學技術基礎和實施條件

(一)項目依託和共建單位基本情況

(二)關鍵技術及已有的基礎

(三)現有人才隊伍

(四)管理能力

六、組織管理

(一)建設管理

(二)運行管理模式

(三)開放共享

(四)人才隊伍建設

七、運行和科研經費

(一)年度運行經費分析

(二)科研經費需求及分析

八、風險分析

九、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總結和需說明的問題

附 件

附 表

附 圖

附屬檔案2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摘 要

目 錄

術 語

一、項目基本信息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單位概況

(三)編制過程說明

(四)項目概要與主要結論

(五)相對於建議書批覆的調整情況

(六)編制依據

二、項目建設依據與目的

(一)項目建設意義

(二)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

(三)需求分析

三、建設內容與技術方案

(一)建設目標

(二)建設規模比選

(三)總體建設方案和總體性能指標

(四)工藝系統的設計方案和可行性

(五)土建設計方案及可行性

(六)公共配套設施的設計方案

四、實施條件

(一)項目依託和共建單位基本情況

(二)建設選址

(三)配套條件

(四)工程技術隊伍

(五)其它

五、環境、安全、衛生及資源綜合利用

(一)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

(二)安全措施

(三)衛生防護措施

(四)資源綜合利用與節約

(五)節能方案分析

六、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一)編制依據

(二)投資估算及說明

(三)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四)資金使用與管理

七、建設周期與進度計畫

(一)建設周期

(二)進度計畫

(三)初步設計階段的工作安排

八、建設組織管理

(一)管理組織架構

(二)管理辦法和措施

(三)隊伍與人員計畫

(四)招投標方式和招標範圍

九、運行與利用

(一)運行管理模式

(二)運行經費估算

(三)科研經費估算

(四)科學壽命預測

十、開放共享

(一)開放共享的設計理念

(二)開放共享設施的說明

(三)開放共享的管理

十一、科學、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風險分析與控制

十三、社會穩定風險分析

十四、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十五、結論與建議

附屬檔案

附 表

附 圖

附屬檔案3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編制提綱

摘要

目錄

術語

一、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基本信息

二、初步設計的科學依據

(一)項目的總體概述

(二)初步設計的依據

三、初步設計方案

(一)總體技術方案和性能指標

(二)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土建工程構成

(三)工藝的系統設計

(四)公用設施

(五)輻射防護

(六)建安工程

四、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及衛生、消防

(一)環境保護方案與環境影響評價

(二)勞動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三)科學壽命及退役處置

五、建設管理

(一)管理機構和職責

(二)建設組織結構與隊伍

(三)管理條例

(四)運行管理

六、初步設計投資總概算

(一)概算編制單位資質說明

(二)概算編制依據

(三)概算投資分析

(四)投資來源說明

(五)投資概算表

(六)年度用款計畫

七、建設周期與進度計畫

(一)建設周期

(二)進度計畫

(三)開工前的研究試驗和樣機製作計畫

八、項目招標基本信息

九、初步設計方案技術可行性分析

十、風險分析與控制

十一、科學、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二、其它需說明的重大問題

附屬檔案

附 表

附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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