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教育部、 國家語委
文 號:教語信[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8-27
執行日期:2001-8-27
為了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建設,逐步建立起科學、有序的語言文字管理機制,以適應新世紀語言文字工作發展的需要,現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1年8月27日)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管理,確保規範(標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家語委”〕)是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範(標準)的研製計畫
第三條 編制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研製計畫,應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社會發展需要和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體系等為依據。
第四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語言文字規範(標準)中長期規劃。根據規劃,每年8月在徵求國家語委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委會”)和有關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下年度規範(標準)研製計畫,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批准;其中的國家標準須於每年9月底前將研製計畫項目草案和項目任務書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五條 規範(標準)計畫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可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確屬急需制定的項目,可以增補;
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畫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
確屬不宜制定的項目,可以按規定的報批程式撤銷。
第六條 規範(標準)研製計畫項目的調整,須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審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還須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者,應照原計畫進行研製。
第三章 規範(標準)的研製
第七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科研辦”)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負責組織項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規範(標準)研製組按計畫完成任務。
第八條 研製組應對所研製規範(標準)的質量負責。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參照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完成規範(標準)徵求意見稿、研製報告(國家標準稱為“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並通過研討會、信函等方式向專家和社會相關部門、行業廣泛徵求意見。研製組的徵求意見計畫應事先報科研辦同意。
第九條 研製組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並妥善處理後,形成規範(標準)鑑定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1)及有關附屬檔案,科研辦審閱並決定能否進行項目科研鑑定。必要時科研辦可要求重新徵求意見。
第十條 規範(標準)研製項目的科研鑑定,通常採用會議鑑定的形式。專家鑑定會由研製組負責組織進行,鑑定專家名單需報科研辦審批。
第十一條 規範(標準)經專家鑑定會鑑定通過並作適當修改後,形成規範(標準)送審稿,提交審委會審定。
第四章 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
第十二條 研製組應向審委會提交下列送審材料(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各一式兩份):規範(標準)送審稿、研製報告、意見匯總處理表、鑑定會鑑定意見及鑑定專家簽名表、審委會審定意見(國家標準稱為“審查會議紀要”)代擬稿等。審定辦對送審材料初審後報審委會領導。經審委會領導同意後方可提交審委會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審委會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委員會章程》對規範(標準)送審稿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審定工作通常採取會議形式審定。規範(標準)涉及的專業較少、分歧較小、內容比較單純的也可以採取函審形式。
第十五條 採取會議形式審定時,審定辦應於會前15天內將會議通知、規範(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等送各審定委員。
採取函審形式時,審定辦寄送的函審材料同會議審定方式,發函時,應隨附函審單一份(見附2)。
第十六條 審委會委員參加審定會的審定,如有特殊需要,審委會可聘請若干名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臨時委員參加審定會。審委會討論形成審定意見和表決時,研製組人員應迴避。審定會到會委員應不少於3/4,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須有不少於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3/4同意方為有效。投票情況應書面記錄在案,作為審定意見說明的附屬檔案。
函審時,函審時間為一個月。審定辦對函審意見進行匯總、整理,並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3),報審委會領導閱批。回函不少於函審專家的3/4,且贊成者占回函總數的3/4方為通過。回函不足2/3者,應重新組織函審。
第十七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審定通過後,研製組根據審定意見形成規範(標準)“齊、清、定”的報批稿(包括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提交報批。
第十八條 規範(標準)送審稿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通過後仍需修改的,退回研製組修改完善。經審委會會議審定或函審未通過的,應退回研製組繼續研製;或另組研製組重新研製。
第五章 規範(標準)的審批、發布
第十九條 語言文字規範(GF),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審批、編號、發布。上報的審批材料主要有:規範報批請示、規範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審委會簽名表、規範報批材料清單等。
國家語委組織制定或參與制定的國家標準,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批。上報的材料主要有:報批請示、國家標準報批稿、審委會審定意見及審委會簽名表。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的材料主要有:報批國家標準的公文、國家標準報批稿、國家標準申報單、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送審稿及函審單、國家標準報批材料清單。如等同(等效)採用國際標準的,應附該標準文本和譯文。
國家語委參與制定的有關語言文字的國際標準(ISO),應先報國家語委主任閱準,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最後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審批。
第二十條 語言文字規範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發布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試行”或“實施”兩種。社會影響較大的規範可召開新聞發布會。一年中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次數一般不超過兩次,應儘量集中多項規範一次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領導簽署批准的時間,即為該語言文字規範發布時間。實施時間最少要晚於發布時間3個月。
第二十二條 語言文字規範經簽署批准後,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見附4)。屬於國家標準的,則以國家語委與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委的名義联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發布。
第二十三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安排,研製組協助進行校對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語言文字規範發布後一個月內,應將已發布的規範及研製報告連同發布檔案等各一份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閱知。發布後的正式文本,應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一式五份。
第六章 規範(標準)的複審
第二十五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技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維護性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複審由審委會負責。複審形式、程式與規範(標準)送審稿的審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條 複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規範(標準)繼續有效,不改順序號和年號。重版時在其封面編號下標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規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畫。修訂的規範(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規範(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式報批後予以廢止。
第二十七條 複審結束後審委會應寫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報教育部領導閱批。屬於國家標準的,須再報國家標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八條 語言文字規範(標準)複審報告經批准後,應在相應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規範(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語言文字套用的各領域及相關人員應依法自覺遵循語言文字規範(標準)。
第三十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負責對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語言文字套用中是否符合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審查認證工作,教育部(國家語委)委託有關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未經審查認證的信息技術產品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未經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個人,不得以教育部(國家語委)名義參加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認證活動。
第八章 規範(標準)的建檔及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凡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制定或修訂的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等均屬建檔範圍。歸檔的材料應能反映規範(標準)的形成過程。主要的歸檔內容有規範(標準)立項、研製、審定、審批、複審(包括信函、簽名、會議現場記錄、領導批示等)、發布、出版、社會反響等各種書面、電子、圖片材料。歸檔材料的種類、份數應齊全完整。
第三十三條 建檔工作應責成專人負責。隨時收集整理需歸檔的檔案,請主管領導閱簽後歸卷。
第三十四條 建檔以規範(標準)為單位,每項一卷,按時間順序排列、編號,立卷登記。每項規範(標準)卷一式兩份:原件卷和複製件卷。一些不必歸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價值的材料,可歸入複製件卷。規範(標準)檔案應按名稱建立索引,以便查詢。
第三十五條 規範(標準)檔案應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處保管,供外單位查閱。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意見匯總處理表(略)
規範(標準)送審稿函審單(略)
規範(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略)
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範批准發布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