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國家尊重教育自由,承認私立學校的合法存在;
(2)鼓勵將私立學校逐步納入公立教育體系;
(3)私立學校可按自願原則,分別同國家簽訂“簡單契約”或“協作契約”。
簽訂簡單契約的私立學校應在學習年限、教師資格、教學班人數和學校衛生條件方面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國家為之支付教師工資。簽訂協作契約的私立學校除應符合上述標準外,還須採用公立教育的教學大綱;在此前提下,國家不僅為之支付教師工資,且提供一定的行政經費。
確立了國家與私立學校的關係。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手段,對私立學校進行控制和監督。實施後,全國 90%以上的私立學校均與國家簽訂上述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