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

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

《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是2008年3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卞利。本書主要講述了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並著重論述了明清民事法律規範韻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內容簡介

《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主要內容:穩定只是社會經濟在發展而不是停滯的前提條件下保持有序性和相對平衡的一種狀態。儘管這種有序性和平衡狀態時常會因種種因素而遭到暫時的破壞,像明清時期,在其漫長的統治時間裡都曾爆發過數以百計大小不等的各種農民、手工業者、市民和奴僕等階層的反抗鬥爭,但除了如李自成、張獻忠等為首的為數不多幾起波及全國範圍的農民大起義、並最終推翻了明王朝的統治以外,其他絕大多數反抗鬥爭都是小規模的、局部性的,人數最少的甚至只有數人,範圍最小的甚至只局限於一鄉一村。因此,就整體範圍而言,經過明清兩代統治者不斷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適時對有關民事法律規範進行有限而局部的調整,其對穩定社會尤其是農村基層社會的積極作用還是較大的,這反映了明清兩代統治者治理國家與社會經驗的成熟。對此,我們應予以充分的關注和研究。

包括明清時期在內的中國古代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其最初的出發點和最終的歸宿都是圍繞著為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這一根本目的,但它客觀上確實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農村基層社會穩定的作用。從批判地總結和繼承的立場出發明清時期統治階級對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對維護社會穩定尤其是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對我們今天探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和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農村基層社會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有益的歷史借鑑意義。

圖書目錄

導論:國家與社會的衝突和整合——論明清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第一章 明清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

一、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占據主導地位

二、商品性農業獲得長足發展

三、土地買賣與租佃關係出現新情況

四、農村僱傭關係發生新變化

第二章 明清民事立法和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一、明清民事立法概況

二、明清農村基層組織的演變

三、明清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農村社會穩定的作用與影響

第三章 明清戶籍法的調整與農村社會的穩定

一、明代戶籍法的調整與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清代戶籍法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第四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調整及其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上)

一、明代田宅買賣交易中產權轉移立法的調整

二、清代田宅交易中稅契立法的調整

三、明清田宅買賣交易中產權轉移的立法調整與農村社會的穩定

第五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調整及其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下)

一、民間田宅交易中“找價”現象的突顯

二、民間田宅買賣中的偷稅漏稅和封建國家遏制契稅流失的努力

第六章 明清土地租佃關係的立法調整與農村社會穩定

一、明清租佃關係的類型劃分與發展

二、租佃關係的成立和佃戶爭取自身權益的抗爭

三、明清統治者對租佃關係的法律調整與農村社會穩定

第七章 明清典當和借貸法律規範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一、典當和借貸活動的普遍化

二、明清時期關於典當與借貸關係的立法規定

三、明清典當和借貸法律規範的調整與農村社會的穩定

第八章 明清關於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法律規範的調整與鄉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一、明清關於婚姻的立法調整

二、明清關於家庭立法的調整

三、明清關於財產繼承的法律調整

四、明清婚姻、家庭和繼承法的調整對鄉村基層社會的穩定作用

第九章 明清民事訴訟法的調整與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一、明清民間訴訟觀念的變化

二、明清民事訴訟立法的調整

三、明清民事訴訟立法調整對穩定農村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

第十章 明清對“健訟”和訟師的立法調整

一、明清“健訟”的表現

二、明清訟師在訴訟中的作用

三、明清革除“健訟”習俗和打擊訟師的努力

第十一章 典型個案剖析之一:明清徽州的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一、明清徽州民事糾紛與訴訟中“健訟”觀念的形成

二、明清徽州民事糾紛與訴訟的主要內容

三、明清民間調解與官府審判機制在徽州的實踐

第十二章 典型個案剖析之二:從明清徽州的鄉規民約看國家法與民間習慣法之間的衝突與整合

一、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類型劃分和主要特點

二、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制定與執行

三、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功能

四、從明清徽州鄉規民約看國家法與民間習慣法之間的衝突與整合

附錄主要參考文獻目錄

後記

作者簡介

卞利,1964年9月生,安徽泗縣人。博士、教授,現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社區方向)、經濟學(經濟史方向)碩士生導師,歷史文獻學博士生導師,安徽省高等學校學科帶頭人,中國社會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明史學會理事、朱元璋研究會常務理事、安徽省法史學研究會副總幹事等。主要從事徽學、明清區域社會經濟和法制史、中國農村社會等領域的研究,負責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安徽省社科基金、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基金和安徽省社聯課題多項,有多本專著及獨著有《徽州民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明清徽州社會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江西婺源》(中國旅遊出版社,2005)、《胡宗憲評傳》(中國文聯出版社,2001)與《徽州古橋》(遼寧人民出版社,2002)等,合著有《淮河流域經濟開發史》(黃山書社,2001)、《淮河流域歷史文化研究》等學術專著5部,在《歷史研究》、《中國史研究》、《中國農史》、《中國農村研究》、《文獻》、《明清史》、《江海學刊》和《法理學法史學》,以及《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報刊雜誌上,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所著《明清區域社會與經濟史研究》、《明代徽州的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分別獲安徽省第四、五屆優秀社科成果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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