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以下簡稱面上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面上項目資助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面上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範圍內自由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
第三條 面上項目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面上項目的指南發布、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批准資助並對資助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面上項目的申請採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請者須根據當年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的申請通告及項目指南認真撰寫申請書。項目依託單位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核,按申請通告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六條 申請者須符合《規定》要求,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已獲得博士學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但未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人員,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亦可申請。在職研究生作為申請者須徵得導師同意。
第七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限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並且未曾獲得該類項目的資助。項目組的主要成員以青年為主。
第八條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須是青海省、海南省、雲南省、貴州省、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等地區行政所轄單位的正式受聘人員。重點支持結合當地條件和特點的研究工作。
第九條 申請者同期只能申請一項,每個項目的申請者限為一人。申請者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當年申請及承擔(含參加)在研的面上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兩項。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者,當年申請及負責在研的面上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一項,但參加項數不限。

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條 面上項目評審與批准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 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儘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 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第十四條 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畫批准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並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 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七條 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畫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迴避的成員須迴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複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複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 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共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 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託單位下達批准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者接到項目批准通知後,須按批准意見撰寫資助項目計畫書。項目依託單位須對計畫書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期限內一式兩份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科學部審核後將其中一份返回項目依託單位。逾期不報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由科學處報科學部核准後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對口科學部。
第二十六條 科學處審查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對未按時報送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或項目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下一年度的經費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對7月15日前補報、糾正的項目,經科學處審核後解除緩撥。
第二十七條 科學部每年應有計畫、有重點地檢查資助項目執行情況,或商請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共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重要事項申報制度。涉及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計畫期限、預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變動時,項目負責人經項目依託單位提出報告,報對口科學部審批。
第二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但須在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申請,由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對口科學部審批。批准延期的項目仍須報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保證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穩定,確需變更的,須在三個月內按下述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報對口科學部審批。
(一) 項目負責人工作單位變更時,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報告,可將其負責的項目依託於調入單位執行,但須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協商同意並出具證明。如調入單位不具備條件,項目可保留在原項目依託單位執行或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負責人。如無合適人選或因更換項目負責人明顯影響項目執行時,辦理中止手續。
(二)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並報項目依託單位及對口科學部備案;擅自離崗及離崗超過一年的,須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項目依託單位專報對口科學部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更換,辦理中止手續。
(三)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代理或更換。離崗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報項目依託單位和對口科學部備案;超過一年的,項目依託單位應專報對口科學部辦理中止手續。
(四) 項目組主要成員原則上不允許退出。如因工作調離確需退出的,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報告,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對口科學部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研究計畫執行不力、違反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或因其他情況導致研究計畫難於完成的項目,項目依託單位和對口科學處負責人應建議予以中止、撤銷,經對口科學部主任審批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須認真總結,撰寫結題報告,編制經費決算。項目依託單位須認真審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請項目期間將本單位全部應結題項目的材料統一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核准報送的應結題項目後,向項目依託單位發出準予結題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前可通過國內聘用單位,按自然科學基金委規定的要求和申請時間提出申請。若項目獲得資助批准,須在申請者回國工作後開始核撥經費。項目保留期限為一年。
第三十五條 聯合資助項目的依託單位同時還應向與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資助的部門報告項目的進展和結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1996年11月20日通過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申請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評審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責成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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