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衛生部組織制定了《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發文時間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編號衛辦監督函〔2008〕182號,受文者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的函
衛辦監督函〔2008〕182號
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我部組織制定了《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

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的技術指導,進一步規範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指導委員會)的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由衛生部聘任,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技術指導委員會下設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組(以下簡稱職業病組)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技術指導組(以下簡稱放射病組)2個專業技術指導組。
職業病組和放射病組分別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分別掛靠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各專業技術指導組設組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若干人,分別由掛靠單位的有關人員和國內權威技術專家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各設秘書1—2人。
第三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分析我國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的工作動態,向衛生部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承擔全國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三)參與衛生部有關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相關的法規、標準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宣貫工作;
(四)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指導組秘書應具有中級以上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豐富的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經驗,熟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生產工藝和職業病危害情況;
(四)熟悉國家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健康狀況良好。
第五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的選聘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人申請;
(二)所在單位推薦;
(三)各專業技術指導組辦公室審核;
(四)衛生部批准並頒發聘書。
第六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積極工作。
(一)專業技術指導組組長職責
1.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專業技術指導組年度工作計畫;
2.主持本專業技術指導組活動;
3.審核並簽署本專業技術指導組出具的技術檔案;
4.組織調研、分析全國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狀況,並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必要時組長可委託副組長臨時代理主持相關會議和工作。
(二)專業技術指導組秘書職責
1.起草本專業技術指導組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2.組織籌備本專業技術指導組全體會議和本專業技術指導組其他活動的具體事宜;
3.收集、分析全國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的有關信息;
4.負責本專業技術指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文書檔案管理。
(三)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職責
1.遵守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則,積極參加技術指導委員會工作;
2.按要求參加會議和相關業務活動;
3.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4.涉及對委員本人參與的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諮詢時,應當迴避;
5. 未經技術指導委員會批准或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技術指導委員會或專業技術指導組的名義發表意見或干預地方職業病診斷、鑑定活動。
第七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原則上每2年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各專業技術指導組的會議由各組組織安排。
第八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可組織對各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各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和調研,並將調研報告、意見、建議報衛生部。
第九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在執行技術抽查和調研任務時,如發現被檢查單位在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制度、執行職業病診斷標準方面存在問題時,應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並提出建議。
第十條 根據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機構的邀請,技術指導委員會可委派相關專業的委員參與當地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有關費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各專業技術指導組應在每年底將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日常工作經費預算和經費使用情況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十二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在受聘任期內連續2次不能參加技術指導委員會的活動,又不請假說明原因的,將視為自動辭職並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在受聘任期內,如受到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時,其委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四條 技術指導委員會委員外出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委員的差旅費由各自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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