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委關於成立中國包裝總公司的請示

國家經委關於成立中國包裝總公司的請示是國家經濟委員會(已變更)於1981年07月22日發布,自1981年07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成立中國包裝總公司的請示
根據趙紫陽總理關於建立中國包裝總公司、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在包裝行業進行行業管理試點的批示精神,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已於去年十二月成立,接著成立了中國包裝總公司籌備組,進行總公司的籌建工作。今年四月二日,我們邀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北京市等十七個單位對組建中國包裝總公司問題進行了討論。四月二十日,又在上海全國工交會議上徵求了各省、市、自治區負責同志的意見。現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公司的性質和任務
1.中國包裝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專業化企業,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它有直屬的分公司和企業,又有以總公司為主的合營企業。對全國包裝企業、事業單位,總公司有計畫管理和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力,並在方針政策和業務上進行指導,不改變現有包裝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關係,以發揮各部門、各地區發展包裝工業的積極性。總公司是在國家統一計畫指導下,實行工貿、工商結合,以工為主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2.總公司由國家經委代管。計畫、財務、物資、信貸、勞動工資、基本建設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發生關係,單獨立戶。
3.總公司在中國包裝技術協會配合下,擬訂和貫徹執行有關包裝工業的具體方針、政策、條例、辦法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擬訂發展全國包裝工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國家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4.總公司協同中國包裝技術協會開展包裝科學研究工作,收集、出版國內外包裝情報資料,提供包裝諮詢服務;開展測試工作,擬訂各項包裝標準;研究解決包裝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5.總公司負責培養包裝行業的幹部和技術人員。
二、公司經營範圍和聯合形式
1.總公司組織包裝容器、包裝原料、輔助材料(紙張、木材、馬口鐵、黑鐵皮、塑膠粒子等)、包裝機械及包裝印刷等生產行業的聯合。
2.總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總公司可以採用補償貿易、同外資合營等方式與國外廠商合辦包裝器材生產廠,以加速國內包裝器材生產的發展和填補空白。
3.總公司按專業化協作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優先對中國包裝技術協會的會員企業,採取自下而上的聯合和自上而下規劃相結合的辦法,逐步組成經濟聯合實體,有計畫地填補一些缺門和空白。聯合的形式主要是:
(1)與有關部門、地方的包裝工業、供銷管理機構或其它包裝聯合企業,實行某種工作或某些項目的聯合。雙方簽訂協定,不改變隸屬關係。條件成熟的,也可實行組織上的聯合。
(2)按擇優的原則,通過投資分期分批地與一些包裝容器廠和包裝材料廠實行合營。
(3)通過供銷、加工訂貨、合作生產、提供新技術等形式,與一些包裝器材廠建立聯營協作關係。
三、資金和物資供應
總公司的資金來源和物資供應渠道是:國家在年度計畫中,每年撥給總公司一部分技術措施費、中短期貸款等,作為組織聯合現有包裝企業的投資。
總公司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國家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
該項資金所需的統配、部管物資,直屬企業由國家物資總局和有關部門負責供應;地方企業由地方負責供應。
總公司的開辦費,請財政部撥給。總公司的管理費由總公司按財政部核定的比例,向所屬聯合企業和各部門、各地區有關包裝企業提取。
總公司進口大宗原料、輔助材料,按原渠道申請外匯;引進設備樣機、技術所需外匯,另行專項報批。
四、組織機構
1.總公司成立董事會,由有關部門的代表和主要地區包裝公司經理組成。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總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負責全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總公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總公司下設科研所、學院和若干經理部;根據業務進展情況,按包裝的不同行業分設若干專業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公司。專業公司可設在生產比較集中的省、市、自治區。總公司設在北京。
總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在一些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作為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經營管理所在地區的包裝企業。分支機構的幹部任免、勞動工資指標、業務經營等屬總公司領導。
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設立地區包裝公司。各級經委必須加強對包裝工作的領導。
3.總公司編制為企業編制,定員為八十人,除從包裝企業和事業單位抽調四十人外,從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畢業的大學生中分配四十人。請國家人事局調配。
五、經營管理
1.包裝企業的財務管理體制,總公司直屬企業由財政部與總公司商定;地方企業由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與同級包裝公司商定。小型包裝企業可以採取上繳所得稅、自負盈虧的辦法。
2.總公司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所屬分公司實行分級管理,獨立核算。
3.合營、聯營企業應成立工廠管理委員會,按照協定雙方共同管理,按投資比例分紅。
4.總公司所屬企業(包括合營的企業)所需的統配、部管物資,大宗的進口原料、輔助材料,由總公司編制計畫向有關部門申請供應。其它聯營企業仍按原渠道申請,如需改變,另行申報。
5.總公司所屬企業(包括合營企業)的產品銷售,維持原有渠道和銷售方式。如需改變,由總公司同有關部門商定或另行申報。
6.總公司所屬企業(包括合營企業)出口產品或銷售用於出口商品包裝的產品,享受外匯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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