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經法務部第2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法務部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五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則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已經法務部第2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司 法 部

2018年8月21日

規則全文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場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應試人員應當尊重監考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後進入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無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應試人員在考試前四十五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應試人員經監考員同意後可以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一)不得在考場內喧譁、走動等影響他人考試或者交卷後在考場附近喧譁等影響考試秩序;

(二)不得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不得窺視、抄襲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四)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五)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和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不得抄寫試題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試題信息進行記錄、存儲、傳輸出考場;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書籍、筆記本、紙張、報刊、電子用品、存儲設備及通信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提供文具的,應試人員不得自行帶入。

第八條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監考員查驗。

第九條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章 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條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前,根據監考員的要求和提示,登錄考試系統,填寫准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閱讀考生須知、注意事項等,核對考試相關信息並進行確認。遇有無法登錄、計算機系統或網路通訊故障、信息錯誤等情形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

第十一條應試人員應當按照監考員的指令和規定的步驟操作計算機,使用滑鼠和鍵盤在設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並保存答題結果,不得執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條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計算機、調整計算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滑鼠等外接設備,不得在考試機上插入硬體和安裝軟體。

第十三條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出現試題內容顯示不全、識別率低、切換緩慢等情形的,可以舉手報告,經監考員同意後詢問。

第十四條考試期間,如出現網路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故障等異常情況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服從監考員安排,耐心等待解決。

非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出現的設備故障導致延誤答題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第十五條應試人員因自身原因導致電子試卷下載延遲、題目漏答、考試設備損毀、電子答題數據上傳有誤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系統自動回收電子答題數據。應試人員應當待監考員確認電子答題數據全部上傳後,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應試人員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電子答題數據,導致系統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紙筆考試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標明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准考證號,供監考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上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十九條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用筆,在答卷設定的答題區域作答。設定選作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第二十條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致使試卷(答卷)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第二十一條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損壞試卷(答卷),填寫(填塗)不清,錯填、漏填姓名、准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准考證號,無法掃描和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答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的,可以舉手並經監考員同意後詢問。

第二十三條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將紙質試卷(答卷)和考場配發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經監考員核驗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共5章25條,分別為總則、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

一是明確應試人員應當遵守的一般性規定。規定應試人員應當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後進入考場,明確進入考場和離開考場的時間,明確應試人員在考場內應當遵守的考試紀律。

二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計算機化考試的行為規範。規定了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明確非因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三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紙筆考試的行為規範。除規定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外,明確要求應試人員不得將司法行政機關配發的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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