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關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36號
雲南、內蒙古、新疆、廣西、黑龍江、遼寧、吉林省(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問題的批覆》(國發[2008]9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1]388號)的規定,為促進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的發展,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我們制訂了《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轉發到當地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
附屬檔案: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1]388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具體包括:內蒙古、廣西、雲南、新疆、黑龍江、吉林、遼寧省(自治區)。
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是指上述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用於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
(一)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二)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及生態環境建設項目。
(三)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區內政府所有,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術支撐服務平台。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五)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政府所有的邊民互市市場、保稅倉庫、標準廠房、公共物流中心及其附屬設施等項目。
(六)區內口岸、邊檢、聯檢及其附屬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
(七)區內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範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上述項目作為優先安排財政貼息資金的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 貼息原則及範圍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第六條 貼息範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內已落實貸款並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
第七條 貼息資金計算:貼息資金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餘額、當年貼補率和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確定。
第八條 貼息期限: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原則上所有項目享受財政貼息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九條 貼息標準和時間:財政貼息的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按不高於3%的比例一年一定。
貼息時間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凡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申請表(見附1)一式兩份,並附項目批准檔案、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後,報送合作區財政部門。
合作區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區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匯總表(見附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上報省(自治區)財政廳。
各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對本省(自治區)項目申報的貼息材料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匯總表(見附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檔案、借款契約、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後,於當年7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否則不予貼息。
第十二條 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加強對當地項目單位報送的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剔除重複多頭申報項目,並將審核的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隨申請貼息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以便財政部在核定財政貼息時參考。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查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或超過規定上報時間的項目,財政部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及合作區財政部門對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資金落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會同有關單位督促項目按合理工期進行建設,已建成的項目,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
貼息資金下達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髮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同時,財政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今後如無調整,每年辦理貼息不再另行通知。
附 1.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申請表(略)
2.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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