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專項規劃

國家級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

國家級專項規劃
【注音】guájiājízhuānxiàngguīhuà
【釋義】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
2007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巨觀性。規劃的編制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規劃。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編制原則上應限於以下領域: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二)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三)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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