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省級專項規劃草案,應送發展改革部門與全省總體規划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第十四條需由省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要擬定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在省級專項規劃實施的中後期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規劃實施評估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省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91;2005&#93;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規劃&#91;2007&#93;7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專項規劃是指省政府有關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三條 省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針對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規劃的編制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制規劃。
編制省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於以下領域: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的重要領域;
(二)需要國家和省政府審批或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三)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及省政府要求編制的領域。
主要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旅遊、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第四條 專項規劃管理程式包括規劃立項、起草、銜接和論證、報批、備案和公布、實施監督等環節。省政府規劃協調會議承擔規劃的綜合協調和審議職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級各類規劃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省級專項規劃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第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編制。
第六條 編制省級專項規劃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規劃編制必要性、規劃期、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報省政府審批的依據或理由等。
第七條 工作方案是省級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確認。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條 編制省級專項規劃,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九條 省級專項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內容要達到以下要求:符合全省總體規劃,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需要省政府安排投資的規劃,要充分論證並事先徵求發展改革和相關部門意見。
第四章 銜接和論證
第十條 省級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後,必須根據規劃管理層次組織與相關規划進行銜接。未經銜接的規劃一律不得發布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銜接,應以全省總體規劃為依據,並加強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銜接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建設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第十二條 省級專項規劃草案,應送發展改革部門與全省總體規划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有關部門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反饋銜接意見。
對協調銜接難度較大的重點專項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請省政府重大規劃協調會議進行決定。
第十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規劃專家委員會、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專項規划進行論證。參加論證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專項規劃所涉重大項目應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規劃編制部門共同評審。
論證後應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專家組組長簽字,並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五章 報 批
第十四條 需由省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要擬定年度計畫。編制部門應在已確認的立項基礎上,於每年10月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省級專項規劃報批建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擬訂省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畫,於每年12月前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基礎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證在一年內完成上報程式的規劃,不應列入年度審批計畫。
各部門應按照審批計畫有序報批。未列入審批計畫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編制說明,包括編制依據、編製程序、未予採納的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及其理由等;
(二)論證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由省政府批准的省級重點專項規劃,編制部門須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提交省重大規劃協調會議審議,提請省政府發布;其他專項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主管部門審批發布。
第六章 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省級專項規劃應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省級專項規劃報批時,應明確公布事項,即全文公布、刪去涉密內容後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機關。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印發或批准的專項規劃應在印發的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規劃信息庫。有關部門在規劃印發的同時,應將電子文檔和紙質檔案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入庫。
第七章 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省級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編制部門要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堅持“以規劃帶項目”原則,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管理和調控由項目審批向先編規劃、後審項目、再安排資金轉變;在能編制規劃的領域,對未列入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在省級專項規劃實施的中後期應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供規劃實施評估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級重要專項規划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送省政府。
第二十二條 省級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編制部門要加強跟蹤監測,應適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級專項規劃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編制部門應將修訂後的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規劃期十年及以上的,應進行定期滾動修訂。
第二十四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建立違規和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增強全民的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非省級專項規劃,應參照本辦法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規劃編制質量。
第二十六條 省級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規劃立項情況會同規劃編制部門商財政部門列入部門預算,根據工作進展情況統籌撥付。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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