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簡介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將配製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公告,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公告詳情
第一章配製酒(露酒)是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製成的、並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第二章配製酒消費稅適用稅率
(一)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1.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
2.酒精度低於38度(含)。
(二)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於20度(含)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三)其他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
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若干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84號)第三條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