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的規定,現將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應當在年度彙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核、備案管理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備案。
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企業主營業務屬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範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照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申報並進行彙算清繳。
三、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範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後,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式後,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凡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規定條件,但由於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後享受原稅收優惠。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
六、在優惠地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問題
(一)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二)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