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小勤工儉學稅收問題的通知

(一)國小校辦企業,除生產銷售全國統一規定不準減免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外,對生產銷售的其他產品及興辦的服務性企業原則上可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

發布信息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國小勤工儉學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已於1989年1月15日下發,為便於執行,現對有關稅收問題的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政策全文

一、征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一)國小校辦企業,除生產銷售全國統一規定不準減免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外,對生產銷售的其他產品及興辦的服務性企業原則上可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具體減免稅範圍和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對國小興辦的商業企業,需按規定徵收營業稅,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中學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勞務,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除全國統一規定不準減免稅的產品外,可以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和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應該照章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稅的照顧。

(三)對中國小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等所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四)對中小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服務、勞務等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征免所得稅

(一)對中國小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原已納稅的國營、集體企業劃歸學校管理後,仍應按原規定照章徵稅。

(二)對中國小在原校辦工廠、農場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學校所得部分可暫免徵收所得稅;中國小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應按規定徵收所得稅。中國小與個人聯營,以及將校辦工廠、農場轉租給外單位經營或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均應照章徵收所得稅。

(三)對中國小舉辦的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所得,應按規定徵收所得稅,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定期減免照顧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

(四)對中國小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稅。

三、規劃、通知

1、對中國小校辦企業(工廠、農場)以及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原已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國營、集體企業劃歸學校管理的,中國小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中國小與個人聯營,以及將校辦工廠、農場轉租給外單位經營或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均應按規定徵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2、以上通知的適用範圍與1983年2月20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請示的通知》的規定相同,即適用於所有中學、國小、職業中學、中等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各級教育部門創辦的各類企業,不得享受本通知的優惠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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