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 號)和《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專家遴選制度,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推進國家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集成科技、產業和經濟高層次人才,服務於國家科技管理,是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標,積極鼓勵引導專家為地方和社會各方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廣泛參加、統一建設、科學管理、規範使用、有序開發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委託部內相關單位分工負責,開展專家庫建設、運行維護、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
專家信息資源建設
第二章
第五條 專家庫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原則上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科技界專家主要是從事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或項目管理,或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中高級職務、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作為負責人承擔過中央財政支持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課題),或是國家科技獎勵獲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產業界專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級高新區、科技園區和各類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等。
(三)經濟界專家主要是熟悉國家科技經費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智慧財產權法、民商法等相關領域高水平專家;知名創業服務機構的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等。
第六條 專家進入專家庫有兩種方式。
(一)每年新增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千人計畫)和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萬人計畫)自然科學與工程領域入選者、長江學者、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負責人、國家科技獎勵獲獎人等,經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庫。
(二)其他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推薦和科技人才管理與服務單位信息校驗後入庫。
第七條 專家庫積極吸納海外專家,採取專業機構邀請、專家自願申報、國內專家聯名推薦等多種形式增加庫內海外專家數量。海外專家原則上應當在本領域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任職,或在國際科技組織擔任高級職務,或獲得本領域國際大獎,在學術界較為活躍。
第八條 專家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專家推薦、信息審核和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及時按照部署要求,組織專家登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本人信息進行定期核對、補充。
專家庫管理與維護
第三章
第九條 專家庫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統通過簡訊、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入網上系統,確認專家單位、職務、聯繫方式等關鍵信息變更情況,並對系統所提供的最新獲獎、論文及承擔國家課題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各單位審核後錄入系統。
第十條 入庫專家可隨時線上更新本人信息。專家庫系統將積極拓展信息更新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採集和補充專家信息,擴大專家庫規模,並對新入庫和更新的專家信息進行審核校驗。
第十一條 專家連續兩年未對個人信息進行更新確認,系統將進入凍結狀態,並通知專家本人。專家重新登入並確認信息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二條 有以下或其他不適宜參加評審活動的情況,專家所在單位應及時報告,相關專家自動退出專家庫:
(一)違法違紀;
(二)開除公職或黨籍;
(三)學術失范。
因身體原因或其他原因,專家本人可申請退出專家庫。
專家選取及使用
第四章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科技計畫(項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門、直屬機構主管司局和專業機構等因項目評審評估、結題驗收、評價獎勵等管理活動所需專家,一律從專家庫中選取。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行業、各地方專業機構需要使用專家庫專家的,按照專家抽取與使用的管理規定和專家自願參與的原則,依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 專家使用堅持輪換原則。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避免同一專家反覆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保障專家科研時間。
第十五條 從專家庫中抽取項目評審諮詢專家,一般應遵循隨機原則。
(一)專家使用單位明確提出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迴避要求及抽取方式,線上提交後,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專家庫通過語義分析、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慧方法,開展專家活躍度評價、影響力評價和小同行標識匹配,支撐服務專家抽取工作。
(三)專家使用單位認為候選專家不能完全滿足評審需求的,可採取特邀方式選取部分建議專家,並需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家選取遵循迴避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家不能參加項目評審,包括:
1. 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 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5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與被評審項目申報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3. 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過聘用關係,包括現任該單位的諮詢或顧問。
4. 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係。
5. 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經濟利害關係,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6. 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的迴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7. 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專家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詳細明確的迴避條件。
第十七條 專家庫建立評價機制。通過使用單位評價、專家相互評價及被評審項目評價等多種方式對專家參與評審諮詢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作為後續專家使用參考。
專家服務
第五章
第十八條 專家庫採取多種形式,向在庫專家推送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計畫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積極創造條件,促進專家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九條 專家庫廣泛吸納各界人才入庫,組織動員在庫人才助力科研活動和成果轉化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行業和地方發展,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全局。
監督評估與罰則
第六章
第二十條 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採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公布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採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評審後向社會公開,保證評審公正性。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監督評估的總體要求,加強監督。專家庫系統設定重要風險點預警模組,發現風險點及時提醒。
第二十二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及時向專家通報專家庫工作進展、宣傳科技和計畫管理政策;對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單位審核不力、通報不及時,給項目評審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專家如存在學術不端、填寫虛假信息、在評審諮詢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情況,一經查實,取消專家資格。對徇私舞弊者予以通報批評,並公開相關信息,取消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畫(項目、基金等)資格。
附則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