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河南省高級專家庫,目的是加強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設,有效地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作用,加快建設創新型河南和中原經濟區,為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條 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資源,促進高級專家庫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打造專業、權威的高級專家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者條件
第三條 入庫人員範圍:在河南省境內各級各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套用開發和工程技術實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層次科技人員。
第四條 申請入庫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學術風尚和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除外);
3、熱心為河南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具有政府職稱管理部門認可的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科技人員。
第五條 入庫專家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具有科技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
2、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獲得過省部級及其以上科學技術獎;
3、在國際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論文,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宣讀論文,在所屬學術技術領域具有國際視野和前瞻性;
4、在省級以上學術團體擔任中層以上職務,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5、在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等擔任中層以上職務。
第三章 申請與推薦
第六條 專家庫實行常年受理。
第七條 申請者須填寫《河南省高級專家庫登記表》,提供身份證、職稱證書、業績成果等相應證明材料,通過所在單位或聘用單位審核同意。
第八條 建立專家誠信檔案。申請者需對自己提供的身份證、職稱證書、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發表論文等業績和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入庫人選推薦實行屬地管理,經過所在省轄市和省擴權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省直單位由所屬科技管理機構審核推薦,省屬高等院校由學校科技管理機構審核推薦。省外願意為河南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專家,比照前述途徑審核推薦。
第四章 審查與備案
第十條 河南省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受理,並對入庫人選的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通過者向省科技廳備案,備案後方能錄入專家庫。備案每月集中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錄入專家數據信息,在河南科技人才信息服務平台(科技人才網)發布。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庫專家服務內容:
1、為科學論證、技術諮詢、項目評估、課題評審提供服務;
2、為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成果推介提供服務;
3、配合科技特派員行動;
4、為離崗科技人才再就業提供信息服務,促進科技人才發揮最大社會經濟效益;
5、為全省科學普及提供服務;
6、為全省推薦、選拔和培養科技人才提供信息基礎,促進科技人才開發和運用等。
第十四條 開展服務的形式以專家個體為主,必要時組成各領域專家服務團深入企業、農村和基層開展服務。
第十五條 在庫專家信息,每兩年更新採集一次。
第十六條 對在庫專家實行信譽監測,營造科學民主、嚴謹求實的氛圍。
第十七條 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調整出高級專家庫:
1、有3次以上信譽不良記錄的;
2、工作嚴重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不服從管理,組織紀律性較差的;
4、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應調整出庫人員,通過專家所在單位和所在省轄市和省擴權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監督,及時調整出庫,維護在庫高級專家隊伍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九條 因違法被調整出庫人員,永久不準申請入庫;其他出庫人員,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入庫。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的申請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請資格,弄虛作假記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二十一條 專家入庫工作審核、推薦、審查、備案各環節,實行責任制。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