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對高校畢業生收取其他費用。 四、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的畢業生就業分配收費項目應一律取消。 各級物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畢業生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按規定予以查處。

(1998年7月20日)
計價費[1998]1349號
現就畢業生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各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得隨意向畢業生收費。
二、高校畢業生是國家按計畫培養的高級專門人才,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屬於國家定向培養和委託培養的畢業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單位就業的,應向學校繳納相應培養費。享受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等國家專業獎學金及享受艱苦行業、地區或特殊崗位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因不服從學校派遣自謀職業的,應補繳在校學習期間普通專業的學費並返還定向獎學金、專業獎學金。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對高校畢業生收取其他費用。
三、高校不得以畢業生就業為由強制用人單位捐資助學。嚴禁對畢業生進行“明碼標價”,有償分配。
四、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的畢業生就業分配收費項目應一律取消。
五、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收費項目,應按照本通知精神,進行清理和重新審定,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應予取消。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級物價、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畢業生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按規定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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