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通知

發改電[2008]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
我委第46號公告規定,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對全國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為確保臨時干預措施的全面落實並取得實效,決定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主要煤炭生產企業電煤銷售價格。各產煤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掌握主要煤炭生產企業6月19日及之前重點契約和非重點契約電煤結算價格、熱值等,作為煤炭生產企業執行限價的依據。自8月初起,各主要煤炭生產企業須每月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告電煤結算價格、熱值、數量等情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後,要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煤炭生產企業電煤價格、熱值、契約兌現率等情況,加強社會監督。具體企業名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定。
二、制定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動力煤最高限價。鑒於主要煤炭運輸港口市場煤交易價格對全國煤價水平影響重大,且電煤與其它動力煤難以區分,決定在主要港口對動力煤進行統一限價。自發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秦皇島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動力煤平倉價格,不得超過6月19日價格水平,具體價格水平見附屬檔案。各地可參照上述規定,制定本地區重要港口或煤炭集散地動力煤最高限價。
三、加強對重點電煤契約兌現率的監管。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在港口變更重點契約收貨人,不得將重點契約電煤交給關聯銷售公司進行銷售,轉變為市場電煤或其它用煤。我委將組織有關單位按價格、熱值、數量統計重點契約兌現率,對未按契約約定執行的,依據契約未兌現煤量比例,相應削減其次年重點契約運力計畫,並按價格違法所得收繳相應差價款。
四、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電煤價格檢查,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規定,重點查處煤炭生產企業違反政府限價、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變更重點契約屬性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中間環節囤積居奇、哄抬價格,違反最高限價或經營差率規定的行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附屬檔案:秦皇島港等港口動力煤最高平倉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屬檔案:
秦皇島港等港口動力煤最高平倉價格
單位:元/噸

港口名稱

5500大卡動力煤最高平倉價(含稅)

其它熱值動力煤最高平倉價(含稅)

秦皇島港

860

以5500大卡動力煤為基礎,熱值每增加或降低100大卡,價格提高或降低16元/噸

天津港

840

唐山港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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