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解除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鑒於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即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號)中對契約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監測工作
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別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產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內蒙古、陝西等主要產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三、切實加強電煤市場監管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採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定控制煤價;不得採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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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
二、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二)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 (一)強化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政策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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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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