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西北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1679號

西北電網有關省(區)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陝西省1.5分錢、甘肅省1.07分錢、青海省1.4分錢、寧夏自治區0.69分錢。 二、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有關省(區)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陝西省0.61分錢、甘肅省0.5分錢、青海省0.45分錢、寧夏自治區0.48分錢,新疆自治區2分錢。 六、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西北電監局,蘭州電監辦,西北電網公司:
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資源節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8〕207號)精神,決定適當提高西北電網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上網電價
(一)為緩解煤炭價格上漲的影響,適當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西北電網有關省(區)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陝西省1.5分錢、甘肅省1.07分錢、青海省1.4分錢、寧夏自治區0.69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有關電廠具體電價水平見附屬檔案一。
(二)提高符合國家核准(審批)規定的新投產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新投產且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的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陝西省0.315元、甘肅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寧夏自治區0.2583元。未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的機組,上網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扣減1.5分錢。新投產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三)核定陝西漢江喜河水電站、甘肅省九甸峽水電站和青海省格爾木燃氣電站臨時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3元、0.37元和0.35元。龍羊峽水電站上網電量要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每千瓦時0.145元的標準,不得擅自調整。
二、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有關省(區)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陝西省0.61分錢、甘肅省0.5分錢、青海省0.45分錢、寧夏自治區0.48分錢,新疆自治區2分錢。除新疆外,以上提價均含西北電網公司輸電價格0.05分錢。
三、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時2厘錢,其中,對居民生活和化肥生產用電仍維持原標準。
四、陝西省城鄉各類用電實行同價;甘肅省城鄉非普工業實行同價;縮小新疆烏魯木齊電網地、市間電價差異。
五、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平。有關省(區)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陝西省2.19分錢、甘肅省2.27分錢、青海省1.91分錢、寧夏自治區1.98分錢,新疆自治區2.5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屬檔案二至附屬檔案六。
六、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產用電價格不作調整。陝西、甘肅省列入國家地震災後重建規劃的縣(市)各類用電價格均不作調整。
七、適當調整銷售電價結構。將甘肅省商業用電和非普工業用電統一歸併為“一般工商業”用電;寧夏自治區商業用電、非普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三類統一歸併為“一般工商業”用電。適當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
八、以上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見電量)執行。
九、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附屬檔案一、西北電網部分電廠上網電價表
二、陝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三、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四、青海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五、寧夏自治區電網銷售電價表
六、新疆自治區電網銷售電價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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