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和價格調查、專家評審,以及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研究制定了九味羌活顆粒等中成藥內科用藥的最高零售價格(具體附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藥品價格為達到GMP標準的藥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根據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論證推薦,確定廣州白雲山製藥總廠等企業生產的部分品種執行優質優價,具體見附表二。
二、市場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GMP與非GMP藥品差價核定公布,並請在發文之日報我委備案。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及規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亦報我委備案。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顆粒劑、合劑(口服液)、注射劑、栓劑等代表規格品,凡按最小計量單位制定公布零售價格的,為便於計價,其他包裝數量規格暫不按包裝數量差比價執行,按公布的最小計量單位價格乘以包裝數量確定的價格執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執行之日起,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同時降低銷售相關藥品的實際加價率,並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採購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採購價格高於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不得超過75元。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現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及時向我委報告,並採取措施降低相關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優質優價品種和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品種,其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在地區間的差異超過5%時,我委將參照其較低的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及時調整並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於3月22日以前,制定公布相關藥品補充劑型規格品的最高零售價格。
七、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照常生產經營和使用降價藥品。醫療機構銷售附表所列藥品數量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明顯變化的,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發生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執行。
附表:一、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中成藥內科用藥優質優價最高零售價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