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 發改運行[2005]225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當前,各地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集中開展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在前一階段確定停產整頓礦井名單、收回有關證照之後,停產整頓工作正在加緊實施,下一步即將進入整頓驗收和對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煤礦實施關閉、吊銷證照階段。為推動進一步做好整頓關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繼續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維護煤炭生產秩序的緊急通知》(發改運行[2005]1692號)的要求,會同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加強對停產整頓礦井的檢查,監督其嚴格按照整頓方案,落實整頓措施,加快整頓進度,保證整頓質量。同時要防止停而不整、明停暗開、日停夜開以及借整頓之名從事生產,如發現類似問題,一律不得延續整頓,要立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吊銷證照。
二、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機構,制定嚴格細緻的停產整頓煤礦驗收方案,有計畫、有組織、分期分批地搞好驗收。驗收工作必須嚴格遵循標準,逐礦逐項進行,嚴防“走過場”。要建立和落實驗收工作責任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對在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堅決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三、經組織驗收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準予恢復生產的煤礦,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及時返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納入正常監管範圍,督促其依法生產。對驗收不合格、決定予以關閉的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及時做出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以正式公告檔案和政府網站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積極參加關閉礦井行動,落實拆除設備、封填井筒、平整場地和遣散從業人員等工作。
四、為掌握各地工作進度,及時在我委政府網站上向全國公布關閉煤礦、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情況,各省級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必須分別於11月5日、12月5日和2006年1月10日,分三次向我委(經濟運行局)集中上報本省(區、市)決定實施關閉、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礦井名單。上報採取正式檔案(公告)形式,並按附屬檔案一的格式將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礦井名單傳送電子郵件。在2006年1月底之前,各省(區、市)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須向我委上報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總結,填報全部停產整頓礦井驗收處理結果表(見附屬檔案二)。
對不及時向社會公告、不按要求上報實施關閉、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作總結等信息的省(區、市),將給予通報批評。
聯繫人:成 華、王旭東,電話:010-68535525(傳真),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一、實施關閉、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礦井名單表
二、全部停產整頓礦井驗收處理結果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