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准許可權工作的通知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境外投資項目時,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第十八條的要求進行外部要素審查。 中央管理企業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辦法,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7〕1239號)執行。

發布令

發改外資〔2011〕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適應新形勢下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將下放境外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章、

下放項目核准許可權。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上述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第二章、

有關特殊項目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幹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三章、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准境外投資項目時,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第十八條的要求進行外部要素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由企業進行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和風險。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境外投資項目可能發生的政治、經濟、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第四章、

建立項目登記制度。為甄別本通知第二條的境外投資項目,做好協調工作,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下發核准檔案前,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登記,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收到核准檔案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登記單》。經登記的項目核准檔案是辦理相關手續和享受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五章、

完善備案管理辦法。中央管理企業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辦法,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7〕1239號)執行。

第六章、

調整信息報告範圍。根據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規定報送的項目信息報告範圍調整為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

第七章、

赴港澳台地區投資。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通知;前往台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台辦《關於印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下放境外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的指導組織實施工作,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項目協調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各類投資主體特別是對設在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合作的管理,促進境外投資健康發展。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積極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合作,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避免不同行業、地區企業的惡性競爭,切實防範投資風險。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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