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令第9號,以下稱“9號令”),現就境內外資銀行(以下稱“外資銀行”)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申報
(一)申請程式及截止時間
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別通過商業註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逐級向我委提出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內主報告行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請;沒有主報告行的通過商業註冊所在地發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請。
原外國銀行分行轉制為境內法人銀行的,其法人機構和保留分行應作為兩個獨立的主體分別按照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報程式提出申請;正在籌建尚未完成改制的,仍以現有各分行的名義申報。
請有關省市發展改革委和外資銀行確保申請材料於2012年2月29日前送達我委外資司。
(二)申請材料內容
1、2011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執行情況(實際借入額,行業投向以及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等用途的比例)、短期外債餘額執行情況;
2、2011年底本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包括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或資本金)、境內外存款及借款(包括中長期和短期)等;
3、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申請規模及用途。請將擬用中長期外債支持的貸款分為已簽約、洽談中和業務發展預留三部分。對於已簽約貸款,請附簡要證明材料(貸款協定中反映借方和貸方、貸款期限、貸款用途、貸款規模、還款方式的部分和簽字頁等關鍵頁的複印件等);
4、總行或地區管理部批准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2012年度授信限額檔案,如果沒有年度授信的,需提供境外總行或地區管理部出具的相應檔案;
5、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請提供報送銀監會的2011年度境內合併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國銀行分行請提供報送銀監會的分行2011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2011年度合併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6、凡屬第一次申請中長期外債發生額的外資銀行,請提供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常駐機構的批准書等複印件。
請認真填寫附表一、表二、表三,並同時提供紙質文本與電子版(紙質文本一份,電子版傳送至聯繫人信箱)。
二、關於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額度調整
(一)額度調增
外資銀行可在年內向我委申請調整增加中長期外債額度一次。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2012年初至申請日的業務經營情況,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額度實際使用情況(請提供詳細的項目清單,格式參照附表二)以及2012年度短期外債的執行情況;
2、申請調整的中長期外債發生額規模及用途。請將擬用中長期外債支持的貸款分為已簽約和洽談中兩部分,並提供詳細的項目清單(格式參照附表二),對於已簽約貸款,需附簡要證明材料。
相關申請須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二)額度調劑
外國銀行各境內分行的中長期外債額度可相互調劑使用。調劑申請由境內主報告行報我委備案,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
獲銀監會批准正在籌建改制為境內法人銀行的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在改制工作完成之後,已核定的2012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規模由相應的法人銀行總行和承擔外匯批發業務的保留分行承繼,二者間的額度分配原則上根據各自的中長期外匯貸款餘額規模自行協商,並將商定的結果報我委備案,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
對於已經完成法人化轉制的外資銀行,2012年的中長期外債額度將分別核定給法人銀行總行和保留分行,法人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其下屬分行額度,保留分行自主管理其額度;法人機構和相應的保留分行之間不得調劑中長期外債額度。
三、其他說明
(一)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我委在核定中長期外債額度時,將主要考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的外債需求。對於提供給外籍人士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外債需求,不予安排中長期外債額度。境外中長期同業存款及其他非居民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除外)由外匯局按短期外債進行管理。
(二)外資銀行從境外借入1年期以上人民幣資金,納入中長期外債額度管理(填表時折算為美元)。外資銀行借入的1年期本外幣外債總和,不得超過中長期外債額度。
(三)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第1周將上季度中長期外債實際執行情況以電子表格形式報送我委(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見附表四。請及時傳送電子版至聯繫人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