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考試(含鑑定、考核、認證等)收費標準管理,提高考試收費決策效率和透明度,促進考試組織單位節約成本,減輕考生經濟負擔,現將規範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
(一)對考務費標準實行標準化管理制度。考務費是指負責考務工作的中央考試單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考試的單位(簡稱“省級考試單位”)收取用於補償考務支出的費用。對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按照考生人數、考試類別以及同類型考試平均成本,實行統一上限標準,具體按照附屬檔案一執行。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試收費項目,考試單位依據考生人數、考試類別對照確定具體標準,並由考試單位所屬中央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規定的考務費標準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價格司子站進行公示,各考試單位按公示的標準執行。
對本通知發布後新設立的考試收費項目,考務費標準一律按此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示的標準試行2年。在試行期滿後,原則上仍按此執行。對考試命題及閱卷難度極大,考試題量特別大及時間特別長的考試,可根據國家規定的考務費成本列支範圍和實際成本情況,由考試單位所屬中央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提出調整標準的特別申請。考務費成本列支範圍按照附屬檔案二規定執行。
(二)對考試費標準實行上限管理。考試費是指組織考試的單位直接向考生收取,用於上繳考務費(或補償考務支出)以及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費用。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核定。中央考試單位聯合地方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以及其它組織管理等組織考試必需的合理費用核定。其中,理論科目考試每人每科增加不得超過50元;實踐技能操作和面試科目考試,需配備(租賃)精密儀器、專業設備、大型場地,考試過程需要消耗相關材料或需聘請專業面試考官的,可根據實際成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合理制定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根據考試平均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附屬檔案一所列考務費及考試費標準。
二、健全考試收費標準管理制度
(一)規範收費標準報送程式
特別申請調整考務費標準,以及申請制定或調整考試費標準,由考試單位所屬的中央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依照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許可權的規定,以部門正式公文形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的內容包括:
1、批准考試收費的依據,包括組織實施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僅限初次申報時提供);
2、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僅限初次申報時提供);
3、考試基本情況,包括考試名稱、科目、考生人數、考試方式、題型、結構、考試時間等;
4、考試成本情況,具體分為考務成本和考試成本。聯合地方組織的考試,要明確中央考試單位所承擔的具體考務工作成本,以及與地方考試單位的任務分工等;
5、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意見及理由,年度收費額及調整後的收費收入增減額;
6、考試收費試行期滿,需要重新核定收費標準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供試行期間考試組織情況,包括每次每科考生人數、收費收入明細、考試支出明細等;
7、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實行統一標準化管理的考務費標準,考試單位要通過所屬中央部門在標準實施前兩個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送材料包括以上1-5項內容。
(二)健全收費標準審核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收到考試單位報送的實行統一標準化管理的考務費標準申請後,開展以下審核工作:
1、審核申請單位報送的材料是否符合程式性要求;
2、審核申請的考務費標準是否符合附屬檔案一的規定;
3、審核考務成本項目是否全部發生,如部分委託地方組織實施的,應要求申請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4、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入口網站(價格司子站)進行公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將於受理報送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不予公示的答覆;
5、考務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考試項目、考試科目數量及名稱、各科考生平均人數、考務費標準、執行有效期等;
6、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公示的考務費標準核發收費許可證。
(三)強化考試收費標準動態監管。考試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按照附屬檔案三要求填報考試收費情況,由考試單位所屬中央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綜合司)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內容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考生人數、執行的考務費(考試費)標準、考務費(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務(考試)支出等。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考試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和收支情況的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或要求考試單位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四)逐步理順已批覆的考試費標準。現有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有執行期限的,期滿後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現有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沒有執行期限的,原則上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並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
三、加強對考試收費標準執行的監管
各考試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公示的考務費標準執行,並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收費票據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延長收費期限、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擅自提高或通過虛假報送考生人數等考試信息變相提高考務費標準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考試收費項目。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收費管理要求,加強對考試單位收費的年度審驗。如發現有關部門對考試收費收入進行截留,收費批准部門將按截留比例降低考試費標準。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一、《考務費標準核定表》
二、《考務成本範圍》
三、《考試收費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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