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2396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你部《關於建議重新核定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標準的函》(工信部無[2012]48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運營商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在全國使用的GSM、CDMA網路頻率, 900MHz頻段(含800MHzCDMA頻段)每年1700萬元/MHz,1800MHz頻段每年1400萬元/MHz;在非全國網使用的頻率,900MHz頻段(含800MHzCDMA頻段)每省每年170萬元/MHz,1800MHz頻段每省每年140萬元/MHz。使用範圍達到或超過10個省級行政區域的,按在全國使用的收費標準計收。
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中國鐵路總公司收取的鐵路專用無線通信系統GSM-R(885-889/930-934MHz)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為每年850萬元/MHz。
三、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應按照財政部《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4]37號)的規定,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取得收入的3日內,將收入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繳庫時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修訂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通知》(財預[2011]518號)規定,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列入“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第1030174項“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用於國家和地方無線電基礎設施和技術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專項監管、無線電頻譜規劃調整補償、信息安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四、你部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範圍收費,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蜂窩公眾通信網路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3643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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