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申請將國家法官學院法官培訓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報告》(法[2010]257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培訓業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119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法官培訓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法官學院根據《法官法》和《法官培訓條例》(法發[2006]6號)的規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訓計畫,對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的預備法官和法官任職、晉級、續職培訓以及其他法官培訓時,向參加培訓學員單位的收費標準為:
(一)培訓費(包括交通費、外請教師講課費等)收費標準。七天至半個月內培訓每人1300元,一個月培訓每人2300元,三個月培訓每人3300元;網路培訓(每期4個半月)每人每期900元。
(二)資料工本費收費標準。資料工本費據實收取,每期培訓每人最高不超過200元。
(三)住宿費(包括一伙食費)收費標準。3人間每人每天100元;標準間每人每天150元;單人間每人每天200元;套間每人每天300元。
二、國家法官學院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國家法官學院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後由你院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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