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2006年度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415]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你會《關於申報2006年度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的函》(電監辦函[2006]34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電力監管費的復函》(財綜[2003]9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851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2006年度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會對納入監管範圍的電網企業和電網統調發電企業收取的2006年度電力監管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標準執行,即對電網企業按上年末售電收入的0.15‰收取;對電網統調發電企業按上年末售電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會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三、你會應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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