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7]37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加快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問題,全面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現就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面臨形勢
一、充分認識生態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
(一)生態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斷加強生態保護工作,各級環保部門積極參與綜合決策,加強監管,努力遏制生態惡化趨勢。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取得積極進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深化,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監管水平不斷提高,生態示範創建工作蓬勃開展,農村污染防治得到重視,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度明顯提高。
(二)生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雖然我國生態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態系統功能下降,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有害物種入侵,削弱了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水污染和水生態失衡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土地退化導致土地生產力下降,土壤污染影響農產品安全;礦產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導致一些地區生態破壞嚴重,地質災害頻發。人口增加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生態環境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生態保護工作基礎薄弱。生態保護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不完善,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管的手段不足,能力建設嚴重滯後,隊伍、技術力量薄弱,投入機制不健全。生態保護工作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
(四)必須把生態保護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生態環境保護關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係人民生活和子孫後代的發展,關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保護生態環境的方針,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相結合,以生態修復擴大環境容量,以生態措施強化污染防治,確保實現“十一五”環保目標,努力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明確目標
二、明確生態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五)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實現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為契機,加大執法力度,重點抓好自然生態系統保護與農村污染防治,嚴格控制資源開發建設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提高監督管理水平,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功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生態安全保障。
(六)生態保護目標。到2010年,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基本遏制,部分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有所改善。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自然保護區、生態脆弱區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生物多樣性銳減趨勢和物種遺傳資源的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外來有害物種的入侵得到控制;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農村污染防治力度不斷加大;生態保護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強。到2020年,全國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改善。
(七)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強化監管措施,規範開發建設活動,防止造成新的人為生態破壞。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重點從事後治理向事前保護轉變,從人工建設為主向自然恢復為主轉變,從源頭上扭轉生態惡化趨勢。
分類指導,分區推進。按照國土空間最佳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的定位,以及自然生態環境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採取相應的生態保護對策和措施。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正確處理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係,近期與遠期兼顧、局部與全局協調。優先抓好生態保護的重點區域和重點項目,力爭在短期內有所突破。
生態問題
三、著力解決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問題
(八)以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為龍頭,大力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各地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儘快編制並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畫;加強農村飲用水源地的保護和監管,保障農民民眾飲水安全;重點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推進村莊環境綜合整治;開展農業污染源調查,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依法劃定禁養區,加大秸稈禁燒的執法檢查力度;加強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防止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
(九)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監測為基礎,全面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逐步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加強對污灌區域、工業用地及工業園區周邊地區土壤污染的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嚴格對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環境監管。
(十)以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脆弱區的建設和保育為主體,保護和恢復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生態功能和發展方向;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最佳化空間布局,強化管護能力建設,推進規範化管理,完善監管機制,提高保護質量;編制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搶救性地建立一批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編制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使脆弱的生態系統休養生息。
(十一)以遏制人為生態破壞為重點,強化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監管。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加大規劃環評的力度;加強對礦產資源、水資源、旅遊資源和交通基礎設施等開發建設項目和活動的環境監管,努力遏制新的人為破壞生態活動;加強紅樹林、珊瑚礁、海草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帶和海洋生態環境,提高其服務功能。
(十二)以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為主線,加強物種資源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強履約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畫,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工作;完善生物物種資源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編制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做好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工作,完善生物物種資源資料庫和信息系統;做好轉基因生物安全、外來有害入侵物種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
(十三)以生態示範系列創建為載體,積極推進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紮實推進和深化生態省(市、縣)、生態示範區、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創新工作機制,實施分類指導,分級管理;求真務實,嚴格標準,完善考核辦法;制定鼓勵性政策措施,以獎代補推動創建工作。
強化措施
四、強化生態保護工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把生態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省級、市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生態保護工作機構建設,縣級環保部門要有專人負責生態保護工作,推動鄉鎮設立兼職的生態環境監管人員。切實加強生態保護能力建設,繼續開展生態保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
(十五)加強生態保護立法工作。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做好自然保護區法的立法工作,總局要依據職責抓緊研究擬訂土壤污染防治法、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生態保護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生物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草案建議稿;加快制訂礦山生態恢復治理、生態脆弱區評估、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評估等方面的標準。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擬訂一批地方性生態保護法規、規章和標準。
(十六)研究探索生態補償政策,拓寬生態保護資金渠道。總局將繼續與有關部門合作,研究流域上下游之間、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之間、自然保護區內外的生態補償途徑,研究建立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共享機制。各地要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積極協調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編制和實施自然生態保護專項規劃,以規劃帶動項目,以項目爭取資金,將生態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十七)創新工作機制,強化生態保護統一監管。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完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聯合檢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強環保系統內部的綜合管理,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形成生態保護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自然保護區評審機制,對各類生態示範創建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激勵和獎懲機制,表彰先進,督促後進。
(十八)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農村等區域及礦產資源開發、旅遊開發、水利水電、交通等建設項目的生態保護執法力度,嚴查各種生態破壞案件和違法行為。深化生態環境監察試點工作,擴大試點範圍,充實試點內容,力爭在生態保護執法機制、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設等方面有所突破,切實解決當地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
(十九)抓好試點,以點帶面推動全局工作。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等示範工程,重點解決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推動解決重點流域生態環境問題。開展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試點,推進礦區環境保護工作。開展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示範工作,建立一批與國際接軌的自然保護區,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深入開展生態環境狀況評價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制訂城市和農村、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等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標準和方法,開展不同類型的生態環境狀況評價工作,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生態環境狀況。
(二十一)加強生態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生態保護戰略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開展典型地區生態系統演替規律、生態環境狀況評價、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土壤修復、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技術、城市景觀生態等研究,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加強套用技術的推廣,提高生態保護科技含量和水平。
(二十二)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等國際公約,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積極引進和借鑑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利用國外資金和技術,促進我國生態保護工作。
(二十三)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開展生態警示教育,廣泛宣傳和普及生態保護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表彰生態保護的先進典型,揭露和批評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公開環境信息,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