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檔案
環辦〔2006〕153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業經總局2006年第七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部門、各單位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總局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職能,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和工作部署,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總局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熱愛環保事業,努力發揚“忠於職守、造福人民,科學嚴謹、求實創新,不畏艱難、無私奉獻,團結協作、眾志成城”的中國環保精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積極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貢獻力量;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廉潔從政;堅持對自己高標準,工作高效率,服務高質量;堅持遵章守紀,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切實貫徹總局各項工作部署,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五條 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工作。
第六條 副局長、局黨組成員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副局長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可以代表總局進行內事或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局長報告,對帶有方針政策性的問題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局長提出建議。副局長、局黨組成員的分工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七條 局長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由排序最前的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出國、出差、脫產學習等期間,其分管工作由值班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局黨組成員代為負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總局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同志開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按有關規定、程式及時向局領導請示、報告。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九條 總局及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和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條 總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社會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地方環保部門、專家和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的應經過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或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論證,做到未經調查研究的不決策、未經專家論證的不決策、未經集體討論的不決策。
第十一條 總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重要規範性檔案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必須經總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局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提請總局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方針政策,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依據應當充分,事先經專家評審論證;涉及總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必須事先主動溝通協調;涉及相關部委的,應當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地方意見;涉及公眾利益的,應當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座談會、公開徵集意見等形式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條 總局及機關各部門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總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適時提出法律法規草案建議,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並及時修改或廢止,建立健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相適應的環保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
第十五條 總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總局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規和總局規定的職責和程式進行,由總局政策法規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和審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解釋工作以及行政複議工作,由總局政策法規主管部門組織辦理,環境保護標準執行中的解釋工作和地方政府報總局備案的地方環境標準審查工作由總局科技標準主管部門承辦。
第十六條 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能,妥善處理各類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
第十七條 強化環境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十八條 總局工作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要求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第十九條 總局及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第二十條 加強環保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各項監督、稽查、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總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自身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總局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充分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堅持領導責任制,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總局領導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應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於來局上訪的民眾,辦公廳視情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接待處理,承辦部門和單位不得推諉扯皮;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重視新聞媒體和其他渠道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必須主動查處、整改。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及時報送政務信息,完成政務信息約稿,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推行政務公開,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及時發布政務信息和依法應當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法律依據、辦事指南等,便於公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引導民間環保組織健康發展。
第六章 工作安排及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總局制定年度工作要點,確定年度法規、標準、規劃、會議、外事、培訓、宣傳、執法檢查等計畫,下發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做好年度工作計畫安排,認真落實總局年度工作要點和各項工作計畫,並在年中和年末形成執行情況報告,報送分管局領導和辦公廳。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總局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向總局領導及辦公廳反饋執行情況。辦公廳對總局工作計畫及重要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查,適時通報督查情況,確保計畫落實和政令暢通。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局實行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常務會議、局長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局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的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實行民主集中制。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起草等會務工作由黨組秘書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局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決定、指示和檔案,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
(二)討論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研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總局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設定和變更;
(五)討論決定總局黨組管理的幹部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對總局擬提拔和現任副部級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研究總局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黨組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同志列席,必要時可召開黨組擴大會議。
第二十八條 總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局長或委託副局長召集並主持。局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檔案精神及黨和國家領導同志的指示;
(二)通報國內外形勢,分析環境形勢及相關的經濟形勢,討論和部署總局重要工作;
(三)審議總局起草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草案;
(四)審議總局發布的部門規章,重要的環境管理規範性檔案、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審議環境保護規劃、總量控制計畫、環境管理政策措施;
(六)審議總局年度工作要點、法規、規劃、外事、培訓、會議、宣傳等計畫;
(七)審議總局部門預算、重大投資安排及其執行情況;
(八)聽取總局重要工作進展、落實情況匯報;
(九)其他需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務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總局有關部門的人員列席,必要時可以擴大到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總局常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局長或委託副局長召集並主持。
總局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總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二)審議重要的、全國性工作會議檔案,全國性執法檢查等重大行動方案;
(三)審議總局下發的重要普發性檔案、公告和重大活動的方案;
(四)審議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
(五)審議重要建設項目(絕密項目除外)環評審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等需總局審批或評審的重大事項;
(六)審議以總局名義開展的評比、命名、達標、創建等活動方案和結果;
(七)討論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點城市環保局(廳)請示總局的重大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總局的其他事項。
總局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條 總局局長、副局長、局黨組成員按照分工召開局長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局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各部門或單位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檔案、提出建議,由分管局領導協調、審核,報局長審定。由議題承辦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匯報。會議檔案由局長批印,於會前送達與會成員。會議組織、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起草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第三十二條 提請局長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在事先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充分協調的基礎上提出,由分管局領導審定。會議組織、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組織起草工作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秘書負責,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局領導簽發。
第三十三條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需要對外報導的新聞稿必須經總局宣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定,必要時報主持會議的總局領導審定。
第三十四條 參加會議的同志應當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出席的,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告知會議組織部門。與會人員會前應認真研究擬審議的問題,會上發言應當簡明扼要,觀點明確。
第三十五條 會議的要求和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傳達,認真貫徹落實,辦公廳負責督查並及時向總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反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總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國環保廳局長會議或座談會,研究部署全國環保工作。全國環保廳局長會議或廳局長座談會的會議計畫於每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十七條 總局實行會議審批制度。總局機關各部門每年11月上旬將下一年度的會議計畫報辦公廳,經辦公廳綜合平衡後提交局務會議審議,作為審批會議召開和實施的依據;全國性會議計畫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會議方案、有關領導講話由主辦部門擬定,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邀請總局各部門、各單位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以各部門、各單位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總局領導出席,不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的負責同志出席。
第三十八條 總局及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從嚴控制,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厲行節約。應當充分利用視頻系統召開會議,節約資源、提高效率。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會議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總局領導在以總局名義召開的全國性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發表的講話,可以《環保內部情況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形式印發,在部門會議上的講話及部門領導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以《通報》或檔案形式印發。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條 總局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地方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總局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報送總局的公文。除總局領導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緊急或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總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報送總局的公文,由辦公廳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及機關各部門的工作職能分批,重要公文報送局長閱批。
第四十二條 總局發布的命令、決定及部門規章,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請示、報告,各部門、各單位副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的任免通知,由局長簽發或由局長委託其他副局長簽發。
其他總局發文,由局長、副局長按照工作分工簽發。其中屬總局局務會議或局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檔案,因時間緊無法安排會議討論的,可通過總局領導傳批方式簽發。
以總局辦公廳名義發文,由辦公廳主任或授權的其他辦公廳負責人簽發;根據需要,可報總局領導簽發。
第四十三條 總局機關各部門在辦理公文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起草檔案時必須認真負責,司、處審核時必須嚴格把關,努力提高公文質量。辦理公文必須講求時效,有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沒有時限要求的,應儘快辦理。總局實行公文質量通報制度。
第四十四條 公文辦理中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當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和依據並提出本部門的意見上報分管局領導協調或裁定,或由總局領導批示由辦公廳協調。
第九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條 總局實行局長月值班制度。
值班局長由副局長按排序輪流擔任,在值班月份原則上不離京外出。辦公廳年初提出本年度局長值班安排方案,報局領導審定;因工作需要調換時,由辦公廳請示其他副局長同意後進行調換。
值班局長值班期間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其他局領導出國、出差期間或不在機關時分管工作中的急要事務;
(二)出席需要有總局領導參加的有關會議、活動;
(三)負責接待來訪的中央國家機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地方黨政負責同志;
(四)處理其他需要局領導辦理的專項事務。
第四十六條 總局實行請假報告制度(含休假)。
(一)局領導出國訪問報國務院批准。局長離京外出,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其他局領導離京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長報告。
(二)各部門、各單位正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出國訪問,需經總局外事部門並分管局領導、分管外事局領導審核,報局長批准。
(三)各部門副職離京(埠)外出,事前需書面請示本部門正職同意後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出國訪問,需經本部門正職、總局外事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呈分管外事局領導批准。
(四)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同志離京(埠)外出,需事前報歸口聯繫業務司局領導同意後書面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出國訪問,需經總局外事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呈分管外事局領導批准。
(五)各部門、各單位、各派出機構負責人不得同時離京(埠)外出,至少保證1名負責人在京(埠)處理日常事務。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外出經批准後,需向辦公廳值班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內外事活動安排。
(一)邀請總局領導參加國內各類活動的通知、請柬、來函等,均由辦公廳統一安排,提出意見報批,涉外活動由外事部門提出意見報辦公廳統一安排。總局領導參加有關港澳台僑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二)總局領導與外賓或重要內賓會見、會談時,陪同參加的有關部門負責人需做好會談記錄,必要時有關部門可印發會談紀要;對會談中議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落實。
(三)國內新聞媒體的採訪申請,由總局宣教部門統一受理安排。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宣教部門安排,接受新聞媒體採訪,及時向媒體通報有關業務情況。向新聞媒體發布總局信息,需按規定辦理,不得擅自發布。
(四)由外交部批准駐華或短期赴華的境外媒體要求採訪總局,申請受理程式同上;未經外交部門核准的境外媒體提出採訪申請,由總局外事部門協調外交部門辦理採訪許可後,由宣教部門受理。
(五)總局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以職務身份或工作時間參加各類涉外活動應事先報外事部門核定。
第四十八條 總局實行方便、務實、熱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儘可能為地方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來總局辦事創造方便條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各地方省部級領導來總局商談工作,由總局領導出面接待。接待活動除總局領導直接安排的以外,均由辦公廳統一安排。
(二)中央國家機關司局級領導及地方地市級領導來總局商談工作,一般由有關部門負責接待。如有要事需要與總局領導商談的,由辦公廳報有關領導同意後安排。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環保局(廳)負責人擬拜訪總局領導的,有事先聯繫的,由辦公廳提前作出安排,沒有事先聯繫的,辦公廳儘可能予以安排;到總局有關部門商談工作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待,需辦理的事項,應當按規定認真迅速辦理。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環保局(廳)主要負責人來京,總局根據需求,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務和便利。
(五)其他人員來總局洽談工作,通過辦公廳聯繫的,由辦公廳轉有關部門接待;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繫的,由有關部門接待;涉及到幾個部門工作的,由辦公廳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接待。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九條 對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重大決策及有關環保工作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和涉及環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重大事項,總局必須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五十條 總局領導在國內考察工作,輕車簡從,深入基層。總局領導國內外出差、出訪不組織迎送;總局領導出差、出訪由辦公廳和外事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第五十一條 總局領導不為地方和部門的會議和活動題詞、發賀信(電)。特殊情況需要題詞、發賀信(電)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二條 不以總局或總局機關各部門名義贊助、主辦或協辦由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各類展覽會、招商引資洽談、地方節慶、論壇等活動,不進行同賀活動。確需總局或總局機關有關部門主辦或參與舉辦的,需報總局主要領導批准。
第五十三條 總局對外經濟活動實行歸口管理。未按規定程式批准的,不得以總局或總局機關各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契約(協定)、開展招投標活動,不得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提供經費支持或配套資金,不得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採購某種產品或服務。
第五十四條 直屬單位舉辦的各類會議和活動或經總局批准同意由直屬單位主辦的各類會議和活動,主辦單位不得以總局名義對外聯繫和辦理有關事務。由總局主辦、直屬單位承辦的會議和活動,承辦單位需以總局名義對外聯繫和辦理有關事宜的,必須按照程式報總局批准。以總局名義舉辦的會議和活動,不得委託個人或中介機構承辦。承辦單位必須按照總局批准的事項進行活動,不得擅自變更範圍,不得隨意拉贊助、搞創收。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批辦的事項和總局領導交辦的事項必須迅速、認真辦理並及時報告辦理情況,不得推諉、敷衍。
第五十六條 總局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重大事項必須向總局請示,重大事項包括:
(一)組織開展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參加的會議、活動;
(二)以總局名義組織的活動;
(三)除本單位內部會議以外,參加人員超過200人以上的會議、活動;
(四)普發性通知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或政府辦理的事項;
(五)召開重要新聞發布會及組織媒體採訪活動;
(六)單位內部涉及總局的重大安排;
(七)重大的突發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項。
請示採取書面形式,涉及到總局各部門業務事項的,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總局相關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請示的書面答覆意見。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要求參加總局定期舉辦的各類政治或業務學習講座、報告會以及電子政務等培訓活動。
第五十八條 總局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保密規定,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黨中央、國務院及總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拉關係、謀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五十九條 總局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總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總局內部提出,不得對外發表或採取與總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或行動。
代表總局或部門發表講話、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必須經總局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的授權或認可。個人以公職身份發表涉及總局工作未定重大問題和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對外提供重要信息,必須事先經主管的司級以上領導同意。
第六十條 總局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和協調意識。各部門、各單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主動協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必須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必須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並說明情況;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總局工作人員應當文明禮貌,熱情大方,知曉程式,團結協作,遵規懂矩,實行首問責任制。按時上下班,嚴格執行總局機關“六不準”的要求:不準在工作中相互推諉、扯皮;不準鋪張浪費;不準儀態不端、衣著不整、使用不文明語言;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在工作日午餐飲酒。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總局及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由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總局2005年6月14日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修訂)》(環辦〔2005〕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