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經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自認定後的運營期在一年以上。
2、必須承擔實施過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
3、上年度產品銷售收入應超過1億元以上。對於以軟體開發為主的企業除外。
4、年人均銷售收入應在20萬元以上。
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R&D)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7、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8、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中方股權須占51%以上。
(二)其他要求
1、企業領導班子的綜合素質。
2、企業主導產品的技術含量、水平和市場占有率。
3、企業的整體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
4、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質量體系認證,企業獲獎情況。
5、企業在本行業中所處的地位及競爭優勢。
說明
1、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一般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相關貿易收入組成。其中,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2、經認定的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在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後,需對其進行重新認定。對歇業或轉業到高新技術範圍以外經營者,應取消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3、對企業集團(總公司)申報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其名稱必須與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稱相一致,不能用其下屬企業(公司)、股份制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