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學創作三級作家

(二)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創作正式出版文學新作品1部(含文學評論)以上,並受到地市級文學界的較高評價,在全地區有一定影響。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的文學(含文學評論)作品,獲得地市級各項文學獎;或獲省級文學刊物組織的文學獎。

評定標準

廣東省文學創作專業文學創作三級作家資格條件(試行)
評定標準:文學創作三級作家必須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文學修養、文學專業知識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創作技巧比較熟練,發表或出版過質量較高的文學(評論)作品,在本地區讀者中有一定的影響,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文學創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中(黨政機關公務員除外)專業或業餘從事文學創作(含文學評論)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在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評審後,如發現有以上行為的,一律撤銷所取得的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第三條 資歷條件
(一)參加文學創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部門組織的基本素質考核,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文學創作四級作家資格或有關的相應資格後,繼續從事文學創作5年以上。
2、取得文學創作四級作家資格或有關的相應資格後,繼續從事文學創作雖未達到以上年限,但取得一定的創作成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1)公開發表的單篇作品獲得國家部門頒發的文學獎項1個。
(2)公開發表的單篇作品獲得省級文學常設性獎項1個。
(3)正式出版的個人專著獲得地市級文學獎項2個;或公開發表的單篇作品累積獲得地市級文學獎項3個。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文學創作專業的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如文學講習班),達到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五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練掌握創作技巧,有一定的創作經驗。
(二)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創作正式出版文學新作品1部(含文學評論)以上,並受到地市級文學界的較高評價,在全地區有一定影響。
(三)獨立創作的作品在全國性文學刊物(含文學評論刊物)發表1篇(含1篇)以上,或在省級文學刊物發表2篇(含2篇)以上,或在地市級文學刊物發表3篇(含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在全地區文學界產生影響。
(四)較好地完成各級作協分配的創作任務。
第六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排名第一)的文學(含文學評論)作品,獲得地市級各項文學獎;或獲省級文學刊物組織的文學獎。
(二)獨立或合作的文學作品被改編成藝術門類,並在區內產生一定影響。
第七條 附則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文學創作三級作家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及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會不予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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