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文 號:[89]教體字003號
發布日期:1989-1-9
執行日期:1989-1-9
為此,特做如下規定:
參賽人員的基本條件
1.運動員:有正式學籍的在校中學生。原則上從體育傳統項目學校、試點學校中選拔品德優良、各門文化課達及格以上成績,長年堅持體育鍛鍊,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較高,並符合比賽規程要求的在校中學生。2.教練員:由工作認真負責,並在課餘訓練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績的在職體育教師擔任。
3.翻譯人員:英語或其它工作語言水平較高,有一定涉外工作經驗,並對體育及有關知識有一定的了解。
4.團長、領隊等工作人員:由國家教委業務主管部門和承辦單位選派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和外事工作經驗的幹部擔任。
5.參賽人員應身體健康,符合出國政審條件。
6.參加國際中學生體育競賽人員的選拔應嚴肅認真,嚴禁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
組隊辦法
1.參加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等綜合性體育比賽,以及個別較有影響的單項比賽,由國家教委統一選拔組隊。其它各項體育比賽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選拔組隊。2.參加集體項目體育比賽,原則上由一所學校的學生組成代表隊;個人項目可在全國範圍內選拔,組成混合隊。
3.為形成我國學校課餘體育訓練體系和培養體育人才,選拔組隊工作應結合體育試點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業餘體校的工作和國內中學生體育比賽進行。
4.妥善安排運動員集訓和參賽期間的文化學習,並做好賽後的補課工作。
參賽項目和審批程式
1.參加國際中學生體育比賽的項目,主要是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某些有影響的國際體育比賽及部分單項體育比賽。2.參加國際中學生體育比賽組隊審批工作由國家教委體育衛生司會同外事局提出方案,報委主管副主任審定。
3.每年由國家教委統一下達外事任務,舉辦選拔賽。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教委體育衛生司,由體衛司會同外事局辦理出國審批等手續。
經費
1.由國家教委組派的團、隊,外事經費由國家教委的出國費中支付;委託地方組派的團隊,其外事經費由地方負擔。2.代表團、隊的置裝、差旅費、集訓費等國內費用,由派出單位(參賽人員所在單位)負擔。
3.選拔代表團、隊時舉辦的測驗賽的費用由國家教委和地方共同負擔。其中,組織比賽的費用由國家教委負擔;參賽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由派出單位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