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附屬檔案:國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二條經國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取得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參加評獎。 第十一條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採取自由申報的辦法。

國家教委關於進行國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評獎工作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號:教社科[1994]7號
發布日期:1994-11-14
執行日期:1994-11-14
為充分發揮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高校教師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探索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我委決定建立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制度並於1995年進行首次評獎工作。此項工作由我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委員會領導,獎勵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確定獎勵辦法、獎額和評獎程式,受理異議投訴,審定獲獎名單等。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科學司。
現將《國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教委199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從事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高校教師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探索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提高學術水平,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家教委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取得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參加評獎。
第三條 參評成果包括:
1.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專著、編著、工具書與參考書、古籍整理著作、譯著、論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等;不包括教材。
2.未公開出版、發表,但被政府、企事業單位採用,對實際部門管理決策起了重要諮詢作用或產生重大社會效益的調研、諮詢報告等研究成果。
第四條 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設:(1)著作類優秀獎;(2)論文、研究報告和其他成果形式類優秀獎。以上兩類成果獎中特別優秀的設少量特等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國家教委成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委員會,由委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員若干人。獎勵委員會負責確定獎勵辦法、獎額和評獎程式,受理異議投訴,審定獲獎名單等。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科學司,負責處理評獎工作中的日常事務。
第七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學科評審組,由學術造詣深、思想水平高、辦事公正的專家教授組成。
學科評審組的組成應兼顧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不同學術思想和流派、不同年齡層次的專家,使之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
同一學科組原則上不在同一學校聘請兩名以上專家。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參加評獎的成果,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進行科學研究。
2.理論研究具有創新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套用研究成果具有明顯的實用價值和社會效益。
3.學風端正,觀點明確,論證嚴密、充分,材料翔實。
第九條 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成果獎勵標準各有側重:
1.基礎研究成果:學術上有所創新,理論上有所建樹,提出新思想、新觀點、新概念;或在國情、社情調查,資料蒐集整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績;填補了空白,糾正了前人錯誤結論,推動了理論發展和學科建設,受到學術界重視和好評。
2.套用研究成果:運用基礎研究成果,對解決社會實踐和改革開放中的重大問題,對黨和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提出了具有重要價值的意見,被吸收採納,收到良好客觀效果與社會評價。
第十條 特等獎和優秀獎的標準如下:
1.特等獎:對解決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有突出貢獻,產生重大社會效益;研究難度大,學術上有重大突破,對本學科的創建、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上的高度評價。
2.優秀獎:對解決重要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做出較大貢獻,取得明顯社會效益;研究難度較大,學術上有所突破;受到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上的重視。
評獎工作貫徹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的具體標準另定。
第四章 申報辦法
第十一條 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採取自由申報的辦法。凡普通高等學校教師均可向所在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為單位,國家教委直屬院校以學校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成批向國家教委推薦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申報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申報成果履行下述手續:
1.審查申報成果有無下列情況:(1)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2)評審材料、手續不符合規定者;(3)著作權存在爭議者;(4)已獲國家級獎勵者。
2.在《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勵申請評審書》中填寫推薦意見,並按要求籤名、蓋章。
3.錄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管理系統》軟碟,錶盤數據必須一致。
4.每個申報成果交送申報、評審費。
第十三條 合作研究成果原則上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單位申報。
研究著作原則上應整體申報。叢書中相對獨立完整的分卷可單獨申報。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評審的組織工作,對推薦申報的成果進行資格審查;獎參評成果分送同行專家通訊評審,每項成果至少經5位專家審閱打分;匯總專家通訊評審意見,審核通訊評審淘汰的成果;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議和投票表決等工作。
第十五條 在通訊評審基礎上,學科評審組對積分較高的參評成果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提出授獎成果及等級的名單。
第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對各學科組提出的授獎名單進行審定,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公布的獲獎成果,在規定的異議期內若無異議,由國家教委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自授獎成果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布的授獎成果持有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理由和事實依據,寫明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繫地址(如需保密,請註明),過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對於剽竊、弄虛作假的成果提出異議,不受異議期限制,一經查實,即撤銷獎勵,予以公布,並作必要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國家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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