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所有
【注音】guó jiā suǒ yǒu
【釋義】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財產。在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根據200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該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該法還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