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結果公開的意義
首先,審計結果公開是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處理、處罰的尺度把握正確,所作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推敲。再則,審計機關同其他 經濟 監督機構一樣,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接受監督,而實行審計結果公開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而且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監督方式是受社會公眾歡迎的。可以說,審計結果公開是加強社會各界對審計機關的監督,以及社會認識審計,塑造審計權威形象的有效舉措。
其次,審計結果公開是審計整改落實的助推器。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不僅是為了擴大社會影響力,更重要的是擴大社會對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便於社會和輿論直接參與監督,將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監督的強大合力。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審計結果會給被審計單位產生巨大壓力,這種壓力將促使被公告單位主動、迅速地去抓好審計整改措施的落實,並促進政府及其部門領導更加重視制度建設,規範管理。通過推動審計決定的執行,促進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整改,也增強了審計的執法力度和威懾力。
第三,審計結果公開是促進依法行政,增強政府威信的有力手段。審計結果公開能夠滿足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的信息需求,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把政府部門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信息公布於眾,揭露公共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讓公共財政管理暴露在社會公眾的“陽光”之下,促進政府不斷加強和改進公共財政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開透明、 科學 規範。通過審計結果公開,提高行政透明度,藉助社會公眾監督的力量,促進廉政勤政建設,遏制與懲治腐敗,增強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開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審計機關缺乏獨立性,造成審計結果公開執行不到位對於審計結果公開,雖然我國早在《審計法》第三章審計機關許可權中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並在國務院發布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尤其是審計署發布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對審計結果公開問題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執行的結果不是很到位,由於審計機關設定在政府內部,監督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於政府部門,審計結果公開前通常需要政府同意,政府就極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公眾利益出發來決定查出來的問題是否公開。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中,領導怕揭露問題過多難以承擔責任或影響政績,因而違反規定干預審計機關依法揭露和處理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此外,目前我國審計機關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審計是監督部門,而經費來自於被監督部門,經費不獨立、得不到保障,審計結果公開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和制約。再則,我國國家審計體制的行政模式,它具有較濃厚的政府內部監督色彩,政府對於審計結果公開的行政干預時常發生,審計經費、審計機關的人事制度受制於政府,國家審計的獨立性相對於立法型、司法型審計模式比較低。
(二)審計結果受審計體制與保密制度的限制難於公開目前,對於審計結果公開內容討論的重點一般為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專項資金的審計結果、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結果等。但是,公開後很難用一個標準來確定是否泄漏國家機密。雖然,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九條明確指出了審計機關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並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但是,明確規定哪些內容必須公布,如何公布;哪些不宜公布,國家相應的法律規範也不是很明確。
但是,依據上述國家審計行政型體制的弊端,目前我國的審計結果公開基本上是依照政府意志公開;審計結果公開的內容已經是經過層層篩選,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1996年審計署和國家保密局公布了《審計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其中對於“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問題的審計或審計調查情況和結果”屬於絕密級事項。這就是說,對涉及高級政務人員的審計結果不能公開。由於不能公開,對領導幹部管理能力與操守相關的績效審計也就難以展現給公眾。與上述規定同樣要求,“審計或審計調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性業務系統(行業)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情況和結果”,以及“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問題、省部級領導幹部重要問題的審計或審計調查情況和結果”都屬於機密級事項。在這種保密機制下,公民對於政府行政領導的執政情況難於知曉,可以說,在這種雙重限制下,許多領域的公開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帶來的結果就是國家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受到嚴重質疑。
(三)審計成果利用有限長期以來,我們的審計機關習慣於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意見書,下達審計決定,並抄送上級機關和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後,即視為一項審計項目的基本結束。
具體被審計單位對於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如何,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沒有進行繼續的跟蹤落實,後續審計工作並未真正實施。目前,各種審計成果資源只是被有限地利用著。一個審計項目完成後,審計意見和決定傳送被審計單位執行,無論執行得怎樣,最後總要封存案卷,然後就是束之高閣。這是我們大家都習以為常的工作模式。而正是這種大家都習慣了的做法,浪費了我們大量的、可利用的審計資源,遠遠沒有發揮出一個審計項目所能夠起到的最大作用。此外,審計機關與社會公眾缺乏基本溝通,是否公布的結果就是公民所希望和想知道的與審計機關所能達到的監督廣度、深度之間形成了一種距離,這種距離客觀上也造成了對審計工作的一些誤解,這種誤解也容易造成公民對於審計結果的漠不關心。
完善國家審計結果公開的建議
(一)進行立法型國家審計體制改革,增強審計獨立性
目前對於國家審計體制改革的呼聲已經是越來越高,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國家審計體制的模式選擇上,這似乎是一個老話題,但卻是我國國家審計各項改革前進道路上不可逾越的鴻溝,任何涉及國家審計的問題,最終都會歸結到體制上的問題,當然,我們應該承認,計畫經濟時期的國家審計體制與當時中國的現狀還是比較吻合,但改革走到今天,這種模式已經凸現弊端了,改革的時機已經成熟,需要我們重新提起這個話題,將國家審計賦予其真正含義,改革國家審計體制。
為此,我國國家審計機構的設定與管理應是採用“立法型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最高國家審計的機構,並通過制定法規的方式,來強調審計的處理權。對各級縣以上政府,設定國家審計的下級審計機構,且各地國家審計機構獨立於當地政府。採用“垂直型領導”的管理體制,打破從前的“雙層領導”管理體制。
在審計經費的來源上,應改進現行審計經費預算編報制度,審計經費單獨列入國家預算。經國務院同意,2000年審計署及派出機構首先實行了審計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的辦法,這對於維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保障審計依法有效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更好地保證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從體制上理順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的關係,切實解決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逐步改進現行審計經費預算編報制度。即參照國際上通行做法,先由審計機關根據職責、任務和計畫及定員定額標準編制預算草案,無須政府審批,由財政部門在本級年度預算中單獨列示,報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執行。
對國家審計機構的內部管理,採用“雙重製”,即視國家審計機構為行政機構,按政府機構管理,又視其為審計職業機構,按職業化要求管理。對國家審計人員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改變現行審計體制的內部監督色彩,徹底擺脫政府行政行為的影響,成為真正獨立意義上的外部監督,在客觀上保證審計組織的獨立性。
(二)協調審計結果公開的內容與保密之間的關係
正確處理審計監督的保密性與審計結果公開的關係,是保證依法公開審計結果的關鍵問題。為此,國家審計結果公開應就具體的內容、方式、時間、要求、程式作出明確的法律規範,對於審計結果中的某些信息可能被國家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禁止公開披露,如重要的金融政策動態、國家重要產品涉及的財務數據、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重要個人信息以及其他暫時不能公開或全部公開的可能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審計結果。這種情況下,可以出具一份單獨的僅供政府使用的包含這些信息的報告,只分發給法律或者是規定授權接收這種報告的人員,出於對公共安全的考慮,審計署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剔除這些信息。目前各國審計報告不公布的一個領域通常包括軍事或安全支出,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可能要求有特殊條款限制審計報告的公布。即便在這種情況下, 《透明度手冊》也建議所有軍事支出得到非軍事當局的審計,並且審計結果提交給立法機構例如特別設立的公共賬戶委員會。與此相反,中國1994年《審計法》第50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的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這就使軍事與國防方面的審計工作,實際上僅維持內部審計。國防與軍事開支在各國的國民生產總值中都占有較大的比重,而軍事機構本身又具有封閉性的特徵,如果不對軍事部門支配公共開支的活動進行監督,那么很容易導致軍隊腐敗。
(三)建立跟蹤檢查制度,確保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從表現形式看。
審計監督的成果,一般主要體現在大量的審計報告和審計信息上。要解決審計報告只是被有限的利用和審計成果被束之高閣的問題,就必須打破習慣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模式,高度重視審計結束後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要善於把歷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審計資料,按照一定的目的整合起來,通過去粗取精,歸納分析,加工提煉,使之系統化,在更高的層次和質量上再現審計成果。這就要求我們在挖掘審計成果潛力上,深刻認識和重視審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審計報告是以一種通報、警示的面貌出現的。經過精心提煉,其針對性、代表性強,涵蓋性高,可以使黨政領導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社會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運行的過程中所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新問題。一篇好的審計報告往往容易引起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的重視,一旦被黨政領導批示或作為決策依據,能夠很快地得到落實或引起社會的快速反映,並對政府巨觀調控產生重大影響。
對於審計結果後的反饋,應建立跟蹤檢查制度,加強對審計決定和移交案件查處情況的監督落實,建立健全審計跟蹤檢查制度,有效實施後續審計、審計回訪等辦法,促進補救措施的落實。為了解決公布的結果欲公眾心理的差距,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例如報紙、電台、電視台上進行曝光,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廣泛參與監督,將審計機關一家的監督擴大成為全社會的監督,對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和審計事項應及時公告,從而增強審計監督的威懾力。為保證信息交流渠道的暢通,各級審計機關應利用各種傳播媒體或網路,建立一個審計信息共享平台,全方位地向社會介紹、說明審計機關的工作。要讓社會了解一個審計機關一個時期做了哪些工作、查處了哪些問題、落實情況如何,以增進社會對審計工作的了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