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
為了妥善解決各地在開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統一認識,明確標準,推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工作順利完成,我局經認真研究,並徵求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意見,現就任職備案有關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關於已任職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是否需要補備案的問題
對開展主要教職任職備案專項工作前,已擔任主要教職且任期未滿的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補辦備案手續;不完全符合條件的,可指導幫助其逐步達到《備案辦法》和各宗教的任職標準,待符合相關條件後補辦備案手續。
二、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程式的問題
《備案辦法》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程式做出了明確規定,應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辦理。在辦理跨省級區劃備案程式中,相關地方應注意加強溝通協調、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備案手續。
三、關於報哪一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問題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選經按各宗教任職辦法規定報宗教團體同意後,應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關於縣、市沒有宗教團體的如何履行任職程式問題
全國性宗教團體的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對主要教職任職程式有特殊規定的,按其任職辦法辦理。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應當經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市、區、旗)宗教團體的同意後,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旗)無宗教團體的,宗教活動場所可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同意後備案。設區的市(地、州、盟)沒有宗教團體的,宗教活動場所可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後備案,也可直接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關於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空缺,實際教務負責人是否需要備案的問題
根據《備案辦法》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實際教務負責人不屬於主要教職,不需辦理備案,但是要納入管理,待實際教務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時,再按照任職備案程式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六、關於兼任多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問題
宗教教職人員原則上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場所徵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目前已經兼任兩個以上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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