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四起較大以上煤礦水害事故的通報
公安國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1-7-1
法規內容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全國煤礦連續發生4起較大以上水害事故,分別是:
6月20日,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三都鎮都興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目前已發現5人死亡。該礦為私營企業,屬資源整合技改礦井(由4處煤礦整合而成),整合技改建設工程於2010年11月驗收,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礦井證照齊全。事故發生後,該礦未按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在自行搶救無望的情況下,該礦東風井承包人及其他管理人員全部逃逸,並帶走包括下井人員記錄等在內的全部圖紙和技術資料,給事故救援和人員核查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有:一是非法承包。2011年春節後,該礦將東風井非法承包給他人經營管理,單獨設一套管理機構。二是超深越界非法開採,發生事故的區域在該礦採礦許可範圍之外。三是利用風井出煤。該礦在技改驗收後,在東風井安裝提升系統,在東風井-110m水平布置了多個採煤工作面,違規出煤。四是通風管理混亂。該礦風井風機未開,東風井-20m水平以下區域布置的多個採煤工作面沒有實行全負壓通風,僅用高壓風管送風,並實行大串聯通風。五是礦方管理人員瞞報事故並逃逸,性質十分惡劣。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1名逃逸礦主。
6月21日,遼寧省撫順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老虎台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該礦為國有重點煤礦,核定生產能力260萬噸/年,證照齊全有效。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綜采放頂煤工作面採煤過程中導透上部老空積水。
6月21日,安徽省銅陵市銅陵縣汪沖煤礦發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該礦為鄉鎮煤礦,屬技改礦井,尚未申請驗收,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透水地點為距離迎頭80米處一石門(a煤和c煤聯絡巷)處,初步判斷為老空透水。
6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寨里鎮山頭村一私開盜採煤井發生透水事故,經初步確認,有6人被困井下。目前,救援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和張德江副總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和對有關事故所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各地要進一步加大《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7號)的宣傳貫徹力度,督促煤礦企業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基礎工作,逐頭逐面排查可能引發水害事故的各類隱患,特別是周邊老空區積水。同時,要充分認識做好當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督促煤礦企業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有效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要進一步加大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認真落實防治水有關規定、未按規定採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礦,要堅決予以停產整頓。
二、認真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關於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調查〔2011〕21號)要求,認真開展專項監察,加大執法力度,對專項監察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嚴厲處罰。要督促所有煤礦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立即責令停產整頓。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7號)部署,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和檢查督導,突出重點,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以下簡稱“打非”)。要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深入開展聯合執法,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的管理,嚴厲打擊超層越界、超深越界等盜採資源行為。要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打非”責任,對非法開採的礦井要堅決關閉,切實將“打非”的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實到位。四、從重從快查處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責任追究。對非法違法開採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對瞞報謊報事故的,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的規定從嚴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請各產煤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本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其抓好貫徹落實,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發生,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