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2009年5月1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安監總辦〔2009〕97號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開範圍、公開的方式及程式、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監督和保障、附則6部分2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安監總廳〔2013〕34號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該《辦法》第17條決定,廢止2009年5月12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安監總辦〔2009〕97號)。

通知信息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辦〔2009〕97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檔案館、通信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範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現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總 則

1.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推進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統稱本機關)依法主動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3.總局辦公廳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廳信息處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受理機構,負責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接受、答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審查、發布工作,承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出具答覆意見。

4.本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觀、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5.本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時,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本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審慎原則,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開範圍

6.本機關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主動或依申請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類別政府信息中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1)機構與職能;

(2)法規政策和標準;

(3)規劃與科技;

(4)財務工作;

(5)工作動態;

(6)行政執法;

(7)應急管理;

(8)統計信息;

(9)辦事指南;

(10)其他。

7.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詳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對於只涉及特定主體權利義務,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經過審核後,可以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機關申請提供此類政府信息。

8.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本機關保密制度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公開的方式及程式

9.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總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予以公開。同時可輔以以下一種或多種形式公開: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告;

(2)新聞發布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

本機關應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10.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遵循“誰產生、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本機關在製作或獲取政府信息時,應同時明確該信息的公開屬性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履行審批程式後,通過總局機關區域網路辦公平台錄入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系統。

11.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總局辦公廳負責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點、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目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文本形式)填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點現場提出口頭申請,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合法使用從本機關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申請人可以通過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申請公開”功能線上提出公開申請;也可以下載列印並填寫申請表,通過傳真或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掛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14.本機關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受理和處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辦理。對能夠判定所申請信息為主動公開的,當即給予答覆,告知獲取信息的途徑和方式;對無法當時判定的,轉本機關相關單位進行申請內容的審核鑑別並提出答覆意見;對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告知其補正相關內容以後重新申請。

15.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依據有關司局提供的答覆意見,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直接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能範圍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屬於部分公開範圍的,即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和依據,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6)對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本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16.本機關對下列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後,不予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2)本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3)本機關內部檔案資料;

(4)公開後可能影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取證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的信息;

(5)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17.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18.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受理登記的,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9.本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除此以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20.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21.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監督和保障

22.本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編制並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24.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舉報查實的應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據《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向總局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則

26.本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27.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略)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公民版)(略)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版)(略)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表(公民版)(略)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表(法人、其他組織版)(略)

辦公廳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2013〕34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檔案館、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信息公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3月26日

信息公開辦法

一、總則
…………。

六、附則
(十六)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安監總辦〔2009〕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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