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20日印發。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現將《泰安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數量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載能力和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實行調控。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泰山景區範圍區域網路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安、經信、網信、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質監、安監、環保、商務、人民銀行泰安支行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三)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並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配備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設有營運管理、安全管理、投訴接待和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契約,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

(五)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台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

2、駕駛員管理制度;

3、網約車調度規則;

4、內部安全保衛制度、安全生產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

7、平台資料庫接入監管平台的維護保障制度;

8、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依法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經營期限屆滿,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實行新一輪經營期限許可。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其所屬的分支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註銷。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市機動車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自然吸氣式車型排量不小於1580毫升,渦輪增壓式車型排量不小於1380毫升,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於200公里;車輛實際購置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2萬元以上;車輛具備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配備安全氣囊,前、后座配備安全帶;

(四)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登記註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

(五)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車輛技術性能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有關規定,且符合行業運營安全有關標準要求;

(七)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近1年內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八)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其他網約車或巡遊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協定;

(三)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近1年內無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證明材料及複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託書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五)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五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後,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持登記或變更後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應急報警裝置、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車輛保險單據原件及複印件,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七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第十八條 網約車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時,由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所有人終止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前30日內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由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已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駕駛證、學歷證明及複印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第十九條第(四)、(五)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約車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便民工作機制,共同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須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註冊有效期限為3年;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已取得《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經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條件核查後,可直接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車待租標誌燈等巡遊車標識,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車,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的車輛,應當投保交強險。網約車平台公司可根據實際營運需要,綜合考慮營運風險和管控能力等因素,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布24小時服務投訴受理電話,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等有關規定,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本車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本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規定的其它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客;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並按規定提供發票;

(六)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七)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三十四條 約車人或者乘客應當文明約車乘車,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取消預約服務;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約車人或者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者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並撥打市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12328”舉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該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網約車登記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公安、經信、網信、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質監、安監、環保、商務、人民銀行泰安支行等部門應按照規定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及駕駛員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屬於合乘各方自願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適當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於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合乘每日每車接單次數不超過4次。

第四十條 巡遊車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十一條 2018年2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車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且申請時距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未滿3年的本市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可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6年7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國家網信辦等七部委聯合出台《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號),國務院檔案對出租汽車進行了明確的定位,指明了出租汽車行業的改革方向、原則和重點任務,明確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合法地位,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進行規範,並要求各城市結合實際制定出台相應的改革意見和實施細則。隨後,省政府召開全省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動員會議,對全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進行了動員和部署,要求各地出台本地的網約車實施細則。

起草過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2016年9月以來,根據交通運輸部網約車暫行辦法設定的框架範圍和賦予地方的政策許可權,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網信辦、市發改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安監局、人民銀行泰安支行等部門,對規範我市網約車發展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先後3次組織邀請了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乘客代表,網約車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召開宣貫會和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建議意見30餘條;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了建議意見700餘條並認真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在綜合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經過反覆討論修改,並通過了合法性審查等程式,形成《暫行辦法》(草案),最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積極穩慎地推動我市網約車發展。

四是堅持依法規範。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係,強化法治思維,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五是堅持屬地管理。發揮全市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管理職能。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六章41條:

(一)關於管理職責。

我市《暫行辦法》明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泰山區、岱嶽區、高新區、泰山景區範圍區域網路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關於網約車平台公司。

我市《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後,向服務機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3.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相關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4.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並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配備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設有營運管理、安全管理、投訴接待和服務質量管理等專職管理崗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服務機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明確其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範圍,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三)關於網約車車輛。

我市《暫行辦法》規定 ,明確規定了網約車運力實行市場調節的方式,不做數量管控。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本市機動車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實際購置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2萬元以上,且車輛初次登記註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自然吸氣車型排量不小於1580毫升,渦輪增壓車型排量不小於1380毫升,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於200公里);車輛安裝相應的安全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符合行業運營安全、環保有關標準要求;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2018年2月1日前已經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車輛符合上述要求,可在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同時,規定了網約車行駛里程達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四)關於網約車駕駛員。

一是駕駛員條件應符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是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須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註冊有效期限為3年。已取得《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且符合有關條件的,經申請並通過條件核查後,可直接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關於網約車經營行為。

在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我市《暫行辦法》在乘客權益保障方面進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車待租標誌燈等巡遊車標識,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車,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二是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三是網約車只能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四是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五是巡遊出租汽車可以從事網路預約出租經營服務。

《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這一規定主要是依據了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是原則、政府指導價為例外”的要求,符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國家政策,民眾可根據服務和價格自主選擇出行方式。

(六)關於行業監管。

按照“提供高品質、多樣化”服務的網約車發展思路,發揮政府引導和行業部門監管作用,強化平台的承運人責任,通過建立對網約車運營的事前準入與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切實保障乘客安全,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

一是把好事前準入審核。對網約車平台、車輛和駕駛員等方面設定了基本的準入條件,實施事前審核,把好源頭關。

二是建設和完善我市網約車監管平台。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資料庫接入監管平台,及時掌握運營情況。

三是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全方位進行管理。

四是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五是通過信用體系建設規範網約車經營管理服務行為。相關部門按職責建立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七)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

《暫行辦法》中對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定義、發展原則、成本分攤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劃定其與非法營運邊界,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務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我市私人小客車合乘每日每車接單次數不超過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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