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的通知安委辦〔2009〕11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現予印發。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研究並經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同意,決定建立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聯絡員(以下簡稱聯絡員)會議制度。
第二條聯絡員會議主要任務。
聯絡員會議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的要求開展以下工作:交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研究提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意見和建議;研究建立利用各部門現有應急資源,參加應急救援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根據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協調相關事宜。
第三條聯絡員會議由以下部門組成: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農業部、衛生部、國資委、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旅遊局、地震局、氣象局、電監會、國防科工局、海洋局、民航局、總參作戰部(應急辦)、武警司令部(作戰勤務部)。
聯絡員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指定的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司局級部門負責人擔任,同時確定一名處級幹部為聯繫人,協助聯絡員開展工作。
聯絡員及聯繫人發生變更或調整,應及時通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聯絡員會議組織機構及職責。
聯絡員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應急指揮中心承擔,主要職責:
(一)承擔聯絡員會議的組織、協調及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匯總、分析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信息以及各成員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及時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並通報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
(三)承擔聯絡員會議議定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根據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求,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第五條實行聯絡員例會制度。
(一)聯絡員例會為聯絡員會議基本形式,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分析全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形勢,針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完善應急協調機制的建議;分析評估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通報、交流各部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協調和溝通時,根據聯絡員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可召開由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參加的臨時會議。
(二)聯絡員例會和臨時會議後形成會議紀要,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印發聯絡員會議各成員單位,抄送各聯絡員。
(三)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應告知應急指揮中心,並委派聯繫人參加。
(四)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
第六條聯絡員工作職責:
(一)參加聯絡員例會和臨時會議,通報本部門、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情況,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向所在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工作建議、措施,並抓好落實。
(三)承擔本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情況、信息和總結報告的交流與傳送。
(四)協調辦理涉及本部門或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事宜。
(五)參加按照聯絡員會議要求組織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研討、演練、調研、考察、評估等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單位)與應急指揮中心的聯繫。
第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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