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GOVERNMENT AWARD FOR OUTSTANDING SELF-FINANCED STUDENTS ABROAD)
為體現國家對自費留學生的關懷,獎勵優秀自費留學人員在學業上取得的優異成績,鼓勵他們回國工作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經教育部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設立了“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項目,幾年來共有1400餘名在外優秀留學人員獲獎。現將2009年“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項目介紹如下:
一、獎勵規模為500人,在自費留學人員較集中的美國等29個國家實施,具體國別為:
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新加坡、瑞典、荷蘭、紐西蘭、愛爾蘭、烏克蘭、韓國、芬蘭、南非、丹麥、比利時、泰國、奧地利、瑞士、挪威、白俄羅斯、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色列、捷克。
獎勵對象為一年級以上(不含一年級)、年齡40歲以下(1969年1月1日後出生)的自費在讀博士生,獎勵金額為5000美元/人。
為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獎學金評選工作嚴格按照“個人申請,資格審查,專家評議,網上公示,擇優推薦,國內終審”程式進行。採取國外限額推薦,國內差額評審的辦法。未經駐外使(領)館或教育處(組)網站公示的人選,國內不予終審。
二、按照《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規定,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獎學金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具體受理時間請諮詢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將推薦人選名單經網站公示後報回國內。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內專家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終審,獲獎結果經教育部批准後公布。
三、申請人應填寫《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2009年)並按照要求準備有關申報材料。
附屬檔案:
1.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2.“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指南
3.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申請表》(2009年)
4. 專業名稱及類碼錶(2009年)
附屬檔案1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品學兼優的自費留學人員在學業上取得的優異成績,鼓勵自費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經教育部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設立“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將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三條 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
第四條 曾獲得該獎學金者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於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間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
第七條 各教育處(組)初審後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將在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網站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聽取各方意見。最終確定的推薦名單和推薦材料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第八條 留學基金委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留學基金委網上進行二次公示。
第九條 留學基金委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准後,通知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第四章 獎學金數額及發放辦法
第十條 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學金數額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一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按發獎時的匯率折合成所在國幣種發給獲獎者並組織舉行獎學金頒獎儀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獲獎者最終獲得學位後,如有意向回國工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協助向國內專業對口單位提出優先推薦意見並協助聯繫工作。
第十三條 因各種因素暫不具備回國條件的獲獎者,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應與其保持聯繫,繼續關心他們的工作與生活,鼓勵並敦促其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