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對廈門大學本科生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管理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本科生的培養質量,促進本科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廈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向學院書面請假並附相關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兩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經教務處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有繳納學費的義務。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其專業年級的繳費標準,按照一學年(只需註冊一學期者按一學期)額度繳納學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學院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向學生所在學院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三章 學制與在校年限

第八條 本科學制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為四年,少數專業為五年。

第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校允許學生提前一年或推後1--2年畢業,允許學生申請保留學籍1—2年從事創業等活動,但在校年限(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不得超出其學制兩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第四章 課程修讀

第十條 學生應遵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按照教學計畫規定的順序和要求修課。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和學院的規定,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理選課手續。凡規定有先修課程的,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後方可繼續修習後續的課程。

經過院系批准,學習能力強的學生可以提前修習某些後續課程;學習有困難的學生可以推後緩修某些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經所在院系和開課院系的同意,選修其他專業的課程。

學有餘力的學生可以按照學校規定的辦法申請輔修其他專業。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學院根據校際間協定審核後予以承認,並且確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學計畫規定的相應課程和學分。

未經辦理修課手續而參加聽課、考核者不能取得該課程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正當理由可提出申請免修某些課程(政治課、體育課、實驗課除外),但須經學院批准。

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種疾病,由學校指定醫院出具證明,學院審批,可以申請免於或暫緩參加軍事訓練;體育課可轉修“保健體育課”。

學業優秀、學習能力強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學院批准,某些課程(政治課、體育課、實驗課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聽。經過考核,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學分。

申請免聽課程考試一般與上屆學生的課程考試同時進行,難度一致。免聽課程的考試必須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考核全部內容,試題由任課教師擬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必須重修。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該課程必須重修。確有不可抗力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學院申請參加該課程下一輪的考試。

一門課程缺課的學時累計達到該門課程總學時數的1/3者(獲準部分免聽者除外),或者實驗課缺做實驗達1/3者,該門課程必須重修。

重修課程可以與下一年級一起修讀,也可以及時選讀其他班級的相同課程。如課程停開,學院可以指定學生修讀學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對重修課程的掌握程度申請部分免聽,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院系備案後,可不必全程聽課而參加課程考試。

同一門課程重修不得超過兩次。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學籍總登記卡。課程不及格成績可以先行記入,待重修及格後以重修的成績予以替換、並正式記入學籍總登記卡。學籍總登記卡在學生畢業時歸入學生個人檔案。原件存校檔案館。

第十四條 考核方式根據課程特點,分別採用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或口筆試結合等多種形式,一般由任課教師提出、系主任審定、報開課系備案。每門課程筆試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小時。

第十五條 課程成績採用百分制或四級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記分,由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60—70%)和平時測驗成績(一般占30—40%)等綜合評定。實驗課、生產實習、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或科研訓練)等成績採用四級制記分。百分制與四級制的換算標準是:85—100分為優秀(A);70—84分為良好(B);60—69分為及格(C);未達60分為不及格(F)。有些不宜採用上述記分辦法的教學環節,可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但必須在記分時標明為“兩級分制”。

第十六條 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某些實踐性課程(如實驗、實習)的成績可根據課內外作業、平時測驗、實習和實驗報告及實際表現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按《廈門大學考場紀律及違規處理辦法》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結合國家人才需求計畫和學校現有教學資源條件,學校每年確定可以接收學生轉專業的專業目錄及計畫接收學生人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在某一學科方面有特長的學生。例如:發表論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獲獎,或提供確鑿證明證實申請者轉到相應專業能進一步發揮其特長;

(二)因為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通過轉專業能有利於學生自主學習成才,轉專業前在本專業所修的公共基礎課程(包括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外語課、計算機基礎課等),以及與申請轉入專業相同的課程絕大多數達到良好(70分)以上成績的。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三年級以上者(除學校統一安排學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類委培、代培生未經委託單位同意轉專業者;

(四)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應依下列程式進行:

(一)學生轉專業每學年集中審批一次,時間在每學年結束之前。

(二)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請,並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學習成績單和符合轉專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審核批准是否同意轉出。

(四)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學院召開院務會,根據事先公布的本學院各專業接收轉專業計畫人數,審核批准接收名單,並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簽字,報教務處處務會通過。

(五)當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本專業接收轉專業計畫人數較多時應當組織轉專業學生進行與轉入專業相關的主要基礎科目的考試,並按考試總成績及每門課程成績分數線劃定初選名單。然後,召開院務會審核批准接收名單,並由主管教學的院長簽字,報教務處處務會通過。

(六)每個學生在學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轉專業後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依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畫方能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

(三)轉專業前已修習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與要求高於轉入專業、或相同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與轉入專業相同、其學分數與要求低於轉入專業的應當重修,但可以根據本人對課程的掌握程度申請部分免聽;其餘的作為已取得的任意選修課學分載入學籍總卡。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有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非同類學校轉入本校、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學期內請假、缺課時間達到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準部分免聽者除外);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填寫休學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後復學的學生,未修滿一學期又休學應視為連續休學。未辦理休學手續而擅自離校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不享受貸學金。原來享受專業獎學金的,按最低等級發放。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超過一年、從第二年起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

第三十一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經有關部門批准出國或到港澳地區定居或自費留學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於開學前一周填寫《復學申請書》,經學院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在註冊前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其他原因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須持有關證明,方準申請復學、辦理註冊手續。

(二)要求復學的學生,由學院、教務處進行複查。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違法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復學時,若原專業已調整、合併或中斷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專業學習。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一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畫8個學分、或相連兩個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畫20學分者。

對一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畫8學分者,經過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分管教學負責人批准,可以緩期一學期合併處理。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因上述(一)—(五)項原因退學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學院簽署意見,報送教務處。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應出具退學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園區學生工作站)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由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園區學生工作站)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邀請二名以上的教師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退學決定書留置學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經常居住地,即視為送達。

以上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在學校公告欄公布退學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退學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退學決定書應當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的申訴按照《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辦理離校手續的,學校不予負責。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照學生違規處分辦法和程式,給予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 警告;(二) 嚴重警告;(三) 記過;(四) 留校察看;(五) 開除學籍。

第四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的申訴按照《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處理。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四十六條 被學校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七條 學生的獎勵與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最長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之內,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可以獲得學士學位。

第四十九條 學生提前修滿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學院和教務處審核,校長批准,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學生待遇與其他畢業生相同。

第五十條 學生在規定最長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之內,所獲學分達到教學計畫總學分數90%者準予結業。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課程在結業後一年內可申請自費重修或補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換髮畢業證書。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第五十一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或者在校時間(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已達規定最長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為七年)、所獲學分未達到教學計畫總學分數90%者,按其實際完成的學業年限發給肄業證明書,以後不再換髮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學生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留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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