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息產業部人才培養服務平台
工業和信息化人才培養綜合服務平台(簡稱“人才培養服務平台”)是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直接領導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和實施的、專門為工業和信息化各領域專業和套用人才培養工作服務的綜合服務體系。平台以提高產業從業人員素質為核心,通過整合社會優質教育資源,旨是建立一整套體系和服務門類比較齊全、涵蓋工業和信息化人才培養工作關鍵要素的、科學實用的人才培養服務機制和體系,為企業、院校和社會培訓機構提供包括技術傳播、渠道建設、品牌提升、課程體系、能力測評和就業服務等各項服務,服務於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目前,平台主要服務於“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兩大人才培養項目。
國家信息產業部委託的專業培訓服務機構
硬體工程師高級職業教育項目組是受國家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與考試中心委託,進行硬體設計工程師培訓認證的一家專業培訓服務機構。近幾年,隨著中國電子信息行業的迅速發展,相關硬體技術人才在勞動力市場出現短缺。中國的教育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的脫節,加之硬體開發技術的快速發展,致使很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不能滿足相關高科技企業的人才需求。為解決這一供需脫節的局面,硬體工程師認證管理教育中心依憑多年的硬體設計工程師培訓實踐經驗,開發出了一整套的硬體設計工程師認證培訓課程。使學員通過系統集中訓練,全面掌握PCB設計、單片機開發工程師認證和嵌入式開發工程師認證培訓課程。 我中心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開展硬體設計工程師培訓專業機構,提供全套硬體實驗設備和高配置計算機,採用小班教學,全程實操環境,由相關專家授課,具有多年實際開發經驗的工程師指導教學,模擬職業過程教學,並對優秀學員推薦工作。實現了教育滿足市場需求,市場指導教育方向。形成了培訓―就業的良性循環,旨在讓學員把握最新的技術發展方向,提高學員的硬體設計開發能力。 硬體設計工程師培訓認證課程,使在校的高年級大專、本科在校生,電子、自動化、計算機相關專業畢業或從事此類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通過一段時間的集中訓練,掌握全面PCB設計,單片機開發及嵌入式開發工程師課程。信息產業部職責
(一)研究擬定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二)擬定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法律、法規,發布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並進行行業管理。
(四)組織制訂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的技術體制與標準;負責通信網路設備入網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信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台(站)設定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六)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開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制訂通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準並監督執行。
(七)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黨政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路監控調度中心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組織協調黨政專用通信、救災應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
(九)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重組、組建企業集團;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複建設。
(十)推進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科研開發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扶植民族工業。
(十一)研究制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二)組織與指導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與清算;協調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關係,按國家規定組織對郵政和電信普遍服務的補貼;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
(十三)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訂政府間協定,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處理政府間相關事宜。
(十四)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有關事宜。
(十五)負責行業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十六)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郵政局。
職責調整
(一)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編制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通信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行業發展、鹽業行政管理、國家醫藥儲備管理的工作,管理國家菸草專賣局的職責。(二)將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除核電管理以外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其中組織協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重大事項、保障軍工核心能力建設等職責劃給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三)將原信息產業部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其中軍工電子管理職責劃給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有關郵政管理職責劃給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四)將原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國家信息化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設2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新型工業化的戰略性問題;組織研究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三)規劃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四)財務司。
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提出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產業政策司。
組織擬訂工業、通信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參與投資項目審核;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事項。
(六)科技司。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七)運行監測協調局。
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通信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司。
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九)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安全生產司。
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民爆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一)原材料工業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二)裝備工業司。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三)消費品工業司。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捲菸、食鹽和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四)軍民結合推進司。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軍民通用標準體系建設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體制改革。
(十五)電子信息司。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十六)軟體服務業司。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路資源共享;擬訂網路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路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協調管理電信網、網際網路網路信息安全平台;組織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擬訂電信網路安全防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安全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特殊通信管理,擬訂通信管制和網路管制政策措施;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司。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司。
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對外和對港澳台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管理直屬高校。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管理相關注意事項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航天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有關活動,履行有關職責。委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承辦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菸草專賣局。
(五)原信息產業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定的通信管理局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實行垂直管理,行政編制500名。
(六)原信息產業部所屬事業單位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7所直屬高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成套服務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