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外無償援助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3〕3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
為規範國外無償援助資金管理,加強對國外無償援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我們制定了《國外無償援助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3年3月28日
國外無償援助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外無償援助資金(以下簡稱國外援款)管理,加強對國外援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援款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性社會團體以中國政府名義接受的來自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以下統稱援助方)等貨幣形式的無償援助。
第三條 國外援款按照援助方是否指定受援單位或受援項目,分為定向國外援款和非定向國外援款兩類。
定向國外援款原則上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非定向國外援款原則上納入中央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 定向國外援款
第四條 定向國外援款是指國外援助方指定國內受援單位或受援項目的國外援款。第五條 負責與援助方簽訂定向國外援款協定或項目協定的中央部門稱為中央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執行定向國外援款項目的國內單位稱為項目單位。
按照援助方的要求和國內相關規定,中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管理或撥付定向國外援款的,原則上應將其收到的定向國外援款存放在財政部門按幣種開設的定向國外援款財政專戶,並按協定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六條 編報部門預算的項目單位應將其使用的定向國外援款納入本單位的部門預算管理,根據定向國外援款協定金額和項目執行進度編制本單位定向國外援款支出預算和相應的收入預算。
不編報部門預算的項目單位應對定向國外援款資金單獨核算,根據定向國外援款協定金額和項目執行進度編制定向國外援款年度資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將定向國外援款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當年預算或資金使用計畫報送中央歸口管理部門。中央歸口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將本部門管理的定向國外援款上年度執行數和當年預算數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經審核後報預算司匯總,作為中央預算草案的附表。
第八條 編報部門決算的項目單位應將其使用的定向國外援款納入本單位的部門決算。不編報部門決算的項目單位應編制定向國外援款年度資金使用情況。
項目單位應將定向國外援款上年決算或資金使用情況報送中央歸口管理部門。中央歸口管理部門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本部門管理的定向國外援款上年決算數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經審核後報預算司匯總,作為中央決算草案的附表。
第九條 中央歸口管理部門在協調定向國外援款具體使用單位和項目時,應將定向國外援款項目與其他資金安排的項目統籌考慮,合理布局,以充分發揮定向國外援款的效用,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條 定向國外援款用於資本性支出,形成屬於國有資產權益時,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一條 中央歸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制定本部門管理的定向國外援款的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督促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項目單位將定向國外援款納入本單位的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已與援助方簽訂定向國外援款協定的,仍按照原協定執行。
第三章 非定向國外援款
第十三條 非定向國外援款是指國外援助方未指定國內受援單位或受援項目,可由中國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國外援款。第十四條 非定向國外援款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中央預算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國內單位收到非定向國外援款時,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列政府收支分類“其他收入-捐贈收入-國外捐贈收入”科目。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國外援款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國外援款為外幣的,按照結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記賬,同時註明折算匯率。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利用定向國外無償援助資金項目收支預算表(略)
2.利用定向國外無償援助資金項目收支決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