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交費方式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
交費期間
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年齡和開始領取日
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年齡分為五十五周歲和六十周歲兩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契約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年齡。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年齡一經確定,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本契約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為本契約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產品特色
成長年金,歲歲遞增;
養老祝壽,保證領取;
保費豁免,貼心呵護;
多重收益,豐厚回報。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成長保險金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三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一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成長保險金:
成長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每滿一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的周歲年齡×1% 。
二、養老保險金
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九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養老保險金。
三、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祝壽保險金。
四、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五、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本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00%與本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後尚未領取的各期養老保險金(不包括被保險人身故前已產生但尚未領取的各期養老保險金)與滿期保險金之和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六、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本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500%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七、豁免保險費
在本契約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之日以後至本契約終止前的各期應交保險費,視同投保人交納了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之日以後至本契約終止前的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在本契約交費期間內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和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在本契約交費期間內身體高度殘疾,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交費期間內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鬥毆、醉酒;
三、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或服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五、被保險人的產前產後檢查、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含人工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併發症;
六、被保險人的精神和行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