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為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製定。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1994年2月3日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基本信息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已經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4年2月3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

修訂信息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 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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