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國務院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國務院國發[2003]26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實施以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得到了進一步規範,中央增加了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地區間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減緩,改革初步達到了預期目標。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深化改革,國務院決定,從2004年起,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繼續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財政分配體制,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檔案背景
從國際上看,絕大部分國家把所得稅作為中央稅,少數國家作為中央得大頭的共享稅。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時,我們曾構想改變所得稅收入按隸屬關係和稅目劃分的辦法。但考慮到當時機構改革尚未進行,政府職能尚未轉變,政企關係還沒有理順,同時財務會計制度改革剛剛實行,所得稅基數計算也有一定困難,為集中精力先把收入體制框架建立起來,決定暫緩所得稅的改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所得稅按隸屬關係和稅目劃分收入的負面影響逐漸凸現出來。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係劃分收入歸屬,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追逐稅收利益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重複建設,阻礙了企業的兼併、重組,制約了經濟結構調整,特別是不利於平衡地區間財力差距。中央從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實際需要出發,決定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國際慣例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從2002年1月1日起,打破按隸屬關係和稅目劃分所得稅收入的辦法,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變成了共享稅。對2002年的所得稅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對2003年以後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增收的收入主要用於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以縮小地區差距[ 參見國發[2001]37號《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2001-12-31)、國發[2003]26號《關於明確中央與地方所得稅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