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設立泰州市高港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蘇省設立泰州市高港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7年08月20日發布,自1997年08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新設泰州市高港區的請示》(蘇政發(1997)6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泰州市高港區。高港區轄從海陵區劃入的口岸、刁鋪、許莊、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馬7個鄉鎮。區人民政府駐口岸鎮。
二、調整後的海陵區轄城中、城南、城北、西倉、下壩、城西、泰山、豐樂8個街道和東郊、西郊、泰東、九龍、朱莊、寺巷、鮑徐、塘灣8個鄉鎮。區人民政府駐地不變。
泰州市高港區的機構應按照“精簡和效能”的原則設定;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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