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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
國發〔1988〕68號
化肥、農藥、農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在目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為了制止多頭插手倒買倒賣,解決市場、價格混亂的狀況,維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
一、國家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
(一)國家委託商業部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上述商品。專營部門要堅持為農業服務的宗旨,進一步轉變企業機制,減少經營環節,合理組織運輸,降低費用開支,提高企業和社會經濟效益。
(二)大、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優質化肥(具體品種見附屬檔案),無論是計畫內還是計畫外超產肥,均由專營部門統一收購。計畫外超產化肥由工商企業簽訂契約,按優惠價格收購。
地方小化肥廠生產的化肥,實行專營部門與工廠契約訂購或聯銷、代銷,或由工廠直接銷售給農民使用。具體採取哪種形式,由當地政府確定。
農藥廠、農膜廠生產的農藥、農膜,凡納入統一分配計畫的,由專營部門統一收購。非統配計畫的品種,原則上實行當地專營部門與工廠契約訂購,也可實行聯銷或代銷。
(三)進口化肥、農藥、農膜(含原料)由國家實行計畫管理。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進口的化肥、農藥、農膜,均由經貿部的有關進出口總公司按國家計畫統一對外訂貨。除農墾系統和外貿出口基地自用部分(不準倒賣)外,全部交中國農資公司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統一經營(包括易貨進口商品)。省間集資與國外合資生產的化肥、農藥在國家計委平衡後,由專營部門經營。為了便於港口運力的安排,對地方進口的化肥、農藥、農膜要委託中國農貿公司代辦。農藥及其原料的進出口計畫由國家計委牽頭與有關部門商定、經貿部頒發許可證。
(四)為及時支援農業救災,國家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化肥、農藥、農膜。此項儲備任務由中國農資公司和省(區、市)供銷合作社兩級專營單位承擔,儲備數量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審定。儲備資金和利息,哪級儲備由哪級銀行、財政解決。同時,逐步建立農藥經營儲備風險基金制度。
(五)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縣以下,不含縣)結合有償技術服務所用少量化肥、農藥、農膜,由縣專營批發部門或基層供銷合作社按計畫供應。允許有償轉讓給農戶,但不準進行商業經營或者倒買倒賣。有些農藥小品種,基層供銷合作社可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代銷。
二、化肥、農藥、農膜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
(一)國家統一分配的化肥、農藥、農膜計畫,由國家計委下達。地方的分配計畫,由地方計委下達。
(二)國家統一分配計畫有:國產大化肥廠生產的化肥(原定與地方分成比例不變),國家進口化肥、農藥;國產農藥中的敵百蟲等二十個骨幹品種(詳見附屬檔案);國產、進口農(地)膜(含救災儲備原料)。地方生產和進口的化肥、農藥、農膜,哪些納入分配計畫,由地方政府決定。
對殺螟松等二十二種農藥(詳見附屬檔案),由中國農資公司與有關部門實行計畫銜接。其它品種由地方自行銜接。專營部門要積極協助生產企業試製、推銷農藥新品種,以適應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需要。
三、主要品種實行綜合價
(一)國產大、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優質肥和進口肥,由各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核定的出廠價、進口價和計畫外同品種的進價,以省為單位加權平均制訂綜合銷售價。用於糧、棉掛鈎的專項化肥,是實行綜合價還是平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
(二)地方小化肥廠生產的化肥和地區間調劑的化肥,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最高出廠限價和銷售價。
(三)農藥品種較多,各地可選擇若干影響大的品種,由各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出廠價,以省為單位實行綜合銷售價。其餘品種,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最高出廠限價和銷售價。
(四)農膜,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出廠價和綜合銷售價。
(五)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代銷的農藥和地方小化肥廠直接銷售給農民自用的化肥,其零售價均要執行當地專營部門的銷售價。
四、整頓市場,取締非法經營
(一)本決定公布後,凡非專營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立即停止經營這些商品。逾期繼續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並吊銷其營業執照。其庫存,凡價格符合規定,質量合格的可移交給專營單位,或者限期於今年年底前銷售完畢。
(二)生產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要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同時,工廠要實行產品質量的出廠責任制,以維護正常流通和農民利益。對沒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要堅決取締;對製造、銷售偽劣產品坑害農民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處。
五、嚴格執行政策,加強民眾監督
(一)各生產企業、供銷合作社對做好化肥、農藥、農膜的生產、供應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計畫生產、收購、調撥,按政策及時做好供應,不誤農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計畫、物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生產企業、供銷合作社要模範執行國家各項規定,不準以權謀私,不準走後門搞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要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給直接責任者和單位領導人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加強民眾監督。基層供銷社分配供應計畫和價格要張榜公布,接受社員代表、農民民眾的監督。鼓勵人民民眾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高價倒賣化肥、農藥、農膜以及制售假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並對揭發檢舉人予以保護。
為加強對專營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農業、商業、經貿、輕工、化工、物價、石化等部門、單位參加,成立農業生產資料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化肥、農藥、農膜生產、進口、分配中的問題。各地可參照上述辦法,成立相應的組織。各級商業部門對所屬專營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要求,發現問題嚴肅查處。
各地計畫、物資、石油、石化、電力等部門,要切實做好物資和電力的供應工作,幫助大中型化肥廠及農用薄膜廠、農藥廠解決生產中的困難。
本決定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級政府組織實施。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國產大、中型化肥廠生產的優質肥:
尿素、硝酸銨、硫酸銨、磷銨、硝酸磷肥、氯化銨、三料過磷酸鈣、普通過磷酸鈣(納入省分配計畫的)、氯化鉀。
國家統一分配的農藥品種:
敵百蟲、甲胺石令、敵敵畏、樂果、氧化樂果、甲基1605、乙基1605、呋喃丹、速滅威、混滅威、葉蟬散、水胺硫石令、敵蟲菊酯、三環唑、多菌靈、甲基托布津、百菌清、2.4—滴丁酯、滅草丹、丁草胺。
國家實行產需銜接的農藥品種:
殺螟松、甲基異柳石〖HT5,6”SS〗令〖HT5SS〗、久效〖HT5,7SS〗石〖KG-*3〗〖HT5,6”SS〗令〖HT5SS〗、三氧殺蟎醇、辛硫石令、硫酸銅、異稻瘟淨、稻瘟淨、粉銹寧、葉青雙、甲霜靈、代森錳鋅、除草醚、二甲四氯、敵稗、綠麥隆、阿特拉津、撲草淨、西草淨、苯達松、草甘石令、殺鼠劑。